66岁老人搭乘列车返深却在罗湖火车站站台意外跌下楼梯,造成骨折。近日,袁女士向南都记者讲述了自己这一遭遇,其质疑火车站在过程中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事发后迟迟未有工作人员前来处理,要求火车站进行道歉并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在内的损失。对此,罗湖火车站方面人员称,事发后5分钟工作人员已到达现场,并立即封锁了楼梯为其呼叫救护车,同时带领其站外的女儿来到现场,目前事故责任评定已交专业团队处理。

深圳火车站老人摔伤(六旬老人深圳罗湖火车站站台楼梯摔下)(1)

南山医院的诊断书。

深圳火车站老人摔伤(六旬老人深圳罗湖火车站站台楼梯摔下)(2)

袁女士称,自己摔倒后便坐在地上起不来了。

深圳火车站老人摔伤(六旬老人深圳罗湖火车站站台楼梯摔下)(3)

事发站台的楼梯。

深圳火车站老人摔伤(六旬老人深圳罗湖火车站站台楼梯摔下)(4)

目前,袁女士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以上图片均由袁女士提供)

今年66岁的袁女士于7月27日搭乘列车由广州抵达深圳罗湖火车站,但在出站时却发生了一起意外。袁女士描述,12点12分,自己从站台楼梯下楼时摔倒,连滚十几个台阶,便坐在地上起不来了。其先生跟在后面也一起滚下阶梯,所幸没有受伤。事后,袁女士经由医院诊断为骨折。在袁女士提供的南山医院诊断书中,记者看到,诊断意见为右三踝骨折。袁女士称,自己目前无法下地,要进行手术,接下来的一年都要用来康复,因此也耽误了自己在北大附中南山分校的高三语文教学工作(为退休后返聘)。

事发后,袁女士对罗湖火车站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其表示,11点30分时,其女儿女婿曾要求进站台接人但被工作人员拒绝,接到其电话得知母亲摔伤后,女儿再次要求进站但依然被拒绝,直到摔伤发生30分钟后,其女儿才得以进站。袁女士向记者描述称,当时车站工作人员的态度“十分冷漠”,见到她摔倒却没有人来关心问候,“现场两个工作人员都没有来处理,值班的人来了第一件事却是向我索要车票和身份证”。袁女士表示,就连救护车来了以后都无工作人员陪伴她前往就医,这样的处理态度她认为很不负责。

回顾整个摔伤的过程,袁女士更是提出多个质疑点,“那个楼梯上没有扶手、没有提示、没有小红帽、没有工作人员来扶着我,如果知道楼梯危险,是不是应该有告示写明老年人可以站在站台上等儿女来接?”,袁女士称,她也知道自己安全意识差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安全意识差是每个人都有的共性,我当时不知道这么危险,我是捡了一条命”。袁女士提出,希望通过这件事,让大家关注65岁以上老人的出行安全,更希望火车站这种公共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能更有职业操守。

袁女士向记者表示,事发后,自己向火车站提出几项诉求,其中包括赔偿住院费、护工费、误工费等,但截止8月2日,其称罗湖火车站方面仍未对此事进行表态,也没有答应其提出的诉求,“我不是讹人的,我现在入院几天了,提出让他们给我交护工费和住院押金,却毫无音讯”。

罗湖火车站:事发后5分钟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事故责任评定已交专业团队处理

据此前媒体报道,罗湖火车站相关人员曾就此事进行过回应,关于袁女士女儿曾申请进站台接车被拒绝,系袁女士女儿在出站口找到工作人员提出想从出站口进站,但站台规定出站口“只出不进”,因此被拒绝。对袁女士质疑的车站内无“红马甲”的问题,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称“红马甲”在候车室、进站口、出站口都有,但旅客太多,所以有需要时工作人员会通过对讲机呼叫“红马甲”在具体车厢位置等候,但袁女士下车时并未向工作人员提出此需求。

对事发4号站台楼梯的情况,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罗湖火车站是1991年建成,由普速车站改造之后,混杂了城际,站内设施不像高铁站那么先进,没有扶手梯。距4号站台出口100米是有直梯的,提供给特殊重点旅客,即需要辅助器材、行动不便的旅客”。

对事发当天处理情况,火车站相关人员亦做了说明。工作人员称,据事发时监控显示,7月27日12时08分,袁女士从楼梯上摔落,12时13分,工作人员出现在事发现场,12时14分,工作人员封锁出站楼梯,到站旅客从其他通道绕行,12时17分,第二批工作人员赶到现场;12时22分,工作人员带领袁女士子女到现场。相关人员表示,事故发生后车站已及时做出相应措施,封锁现场、为其呼叫救护车、指挥其他乘客绕行并将袁女士行李从楼梯搬运到地面以免造成二次伤害。事发后,工作人员并未阻拦袁女士其子女进站,从12时08分老人摔倒到12时22分其子女出现到事发现场仅用时14分钟,并非袁女士所说的30分钟,同时,工作人员为其子女发放了爱心卡并从进站口带领其子女到达现场。

至于补偿方面,罗湖火车站有关人员称,事故相关责任评定已交专业团队处理。车站相关负责人亦曾向南都记者透露,此事目前仍在处理中。

律师说法:如查实火车站有一定过错或本人担主要责任车站担次要责任

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应该如何认定?袁女士提出的诉求又是否有可能得到满足?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事件中,火车站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设施不完善、管理有问题,导致老人摔伤风险大大增加,管理人对于老人摔伤的发生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这种责任的承担,一般不会是100%,要详细考察事情的经过,划分双方的过错大小比例,从而进行承担。

蓝天彬律师称,袁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可以支持,要求火车站报销护工费、赔偿一年工资及精神损失费、安装扶手电梯的诉求可以理解,但要详细划分双方的过错大小后,才能进一步确定是否支持,如果查实火车站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有可能的结果是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火车站承担次要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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