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说商标侵权之前

我们先来玩个小游戏

商标“找不同”

郫县豆瓣哪个好(郫县豆瓣还是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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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之处

大家都找到了吗?

相信大家在生活中

都有买到假货的经历,

作为消费者

稍不留神就买到了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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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如何保护商标权和界定商标侵权?

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郫县豆瓣”在四川

可谓是家喻户晓

每次炒菜加上一点

仿佛是在为该菜“注入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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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一个驰名商标,

被不法分子给盯上了

法院会怎样维护

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涉案商标情况

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于2008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的“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郫县豆瓣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疫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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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行为实施情况

郫都食品协会(以下简称“食品协会”)近年来发现,在全国各地出现一款名为“郸县豆瓣”的产品,从包装和再到商标的结构、偏旁、笔画等方面与“郫县豆瓣”极为相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在发现该行为后,食品协会委托公证处,从江苏、山东、河南等多个省份购买该侵权产品,其中有份侵权产品购于南京市“老孟干货店”。

该产品有不同版本,有的版本制造商为巧蜀坊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巧蜀坊公司”)、平乡县康佳酱菜厂(以下简称“康佳酱菜厂”),而有的版本落款仅为康佳酱菜厂。公证书是这样描述该产品的:

公证购买商品“红油郸县风味豆瓣”,正面中部为横排“郸县豆瓣”四个大字,“郸县”、“豆瓣”较大字体黑色显示,二者上部为较小浅色的“红油”二字,二者中间为竖排更小浅色字体的“风味”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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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

1、涉案产品上使用“郸县豆瓣”字样,其中“郸县豆瓣”字体较大,属突出使用,有明显的提供识别功能,且“郸县豆瓣”字体与郫都食品协会享有的“郫县豆瓣”商标的高度近似,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容易将“郸县豆瓣”误认为“郫县豆瓣”,故构成对郫都食品协会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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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产品使用标识是在豆瓣酱产品上,与郫都食品协会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因此,基于上述对被控行为、行为对象乃至被控标识的分析,再结合涉案商标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以及被控商品均非产自郫都区的情况,郫都区法院认为康佳酱菜厂、巧蜀坊公司的行为不仅与涉案商标的证明性质相违背,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3、老孟干货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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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和个人。

民事责任的承担

1、停止侵害

老孟干货店立即停止销售印有被控侵权标识的被控侵权产品。巧蜀坊公司、康佳酱菜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被控侵权标识的被控侵权产品。

2、消除影响

酌情确定巧蜀坊公司、康佳酱菜厂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郫县豆瓣”曾经被评为驰名商标且通过媒体进行推广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郫都食品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

酌情确定老孟干货店赔偿郫都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康佳酱菜厂赔偿郫都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0000元,注意到巧蜀坊公司只是参与了部分被控商品的侵权情况(侵权商品有不同版本),巧蜀坊公司在2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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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郫县豆瓣”作为驰名商标,且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这一“金字招牌”被一些商家瞄上,实施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破坏市场交易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对侵权主体“连锅端”从源头及时制止侵权产品进入流通流域;要求被告刊发声明,消除事件影响,提醒消费者避免买到类似“冒牌”商品,有效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判赔金额,考虑到侵权者主观故意及行为影响范围,对侵权者高额处罚,保护驰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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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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