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举债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夫妻一方举债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夫妻一方举债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举债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举债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举债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总结整理如下: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之所以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将其法律效果划分为两种情况(即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保护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杜绝夫妻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况,这种规定虽然提高了事前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但是避免了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了事前防范。

对于夫妻一方大额举债的情况,《民法典》的上述立法目的体现得尤为明显,因夫妻一方大额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还比如,如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生活的情况下,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由债权人举证予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难度比较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比如夫妻另一方的短信、微信、电话等体现共同举债的意思),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民法典》也在引导当事人双方在借贷之前,做好风险防范,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比如,银行在办理贷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如一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签署的,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能办理贷款。还比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一方举债后,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一方是否因对方举债而获得利益。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为购买衣服、食物,支出的医疗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这些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还要考虑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黄薇主编《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附法条: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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