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5年10月13日,郭某向刁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郭某欠刁某拾万元整,今天 (2015年10月13日)以还一万元剩余全款九万元于2015年11月12日还清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5年11月13日,郭某向刁某转账10 000元,2019年3月1日,郭某向刁某转账5000元刁某称该两笔还款并非还本案款项,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老赖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老赖呢(何为老赖)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老赖呢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13日,郭某向刁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郭某欠刁某拾万元整,今天 (2015年10月13日)以还一万元剩余全款九万元于2015年11月12日还清。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5年11月13日,郭某向刁某转账10 000元,2019年3月1日,郭某向刁某转账5000元。刁某称该两笔还款并非还本案款项。

刁某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期间,刁某一直在向郭某主张权利。2019年4月12日,刁某给郭某发消息“你把这个月的钱用微信转给我吧”;2019年5月6日,刁某发消息“你上个月和这个月的钱怎么还不转给我”;2019年5月12日,刁某发消息“这个是你过钱之前说每个月还五千元,你现在只还了一个月就又开始言而无信了,你是真想把你自己毁了,让自己当个老赖是吧”;2019年5月14日,刁某发消息“你今天上午把这个两个月欠我的钱给我转过来”。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分析:

1. 还款范围认定:

刁某虽称该两笔还款并非还本案的款项,但刁某并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并且该款项直接转给其本人,且在其提交的2019年5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示“这个是你过年之前说每个月还五千元,你现在只还了一个月就又开始言而无信了”,因此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主张的还款系还其他款项的情况下,认定该15000元为还本案的款项,故剩余未还金额为75000元。

2.何为“老赖”:

老赖是民间的俗称,官方的叫法是失信被执行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3.判断老赖的三种方式:

(1)可以在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选择“失信被执行人”版块( 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在搜索框输入名称或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越完整查询结果越准确)。

(2)可以在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选择“限制消费人员”版块→在搜索框输入名称或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越完整查询结果越准确)。

(3)在浏览器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拉网站首页,找到“中国实施信息公开”→找到“失信被执行人”→进入页面后,输入姓名(名称)、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省份等信息进行查询。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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