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单位邀集退休人员参加茶话会,讨论社区如何更好地服务退休生活,议论最多的是“退休人员是谁养活的”,有两种意见,一说是政府养活的,一说是在职人员养活的笔者皆不以为然,此两种说法不仅难以服人,且易惹退休人员反感,他们压根儿不愿意领这份虚无缥缈的“人情”,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社会闲散人员多少岁退休?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社会闲散人员多少岁退休(退休人员是谁养活的)

社会闲散人员多少岁退休

最近,单位邀集退休人员参加茶话会,讨论社区如何更好地服务退休生活,议论最多的是“退休人员是谁养活的”,有两种意见,一说是政府养活的,一说是在职人员养活的。笔者皆不以为然,此两种说法不仅难以服人,且易惹退休人员反感,他们压根儿不愿意领这份虚无缥缈的“人情”。

那么,退休人员到底是谁养活的呢?笔者以为,是退休人员自己养活自己的!对于敝人之说,肯定有人不服气,甚至将之讥讽为“无稽之谈”,“一派胡言”。——退休在家,不干工作,一分钱挣不来,如何自己养活自己?如是说法,乍一听之,好像不无道理。其实,不过是缺乏常识的肤浅偏颇之口水。笔者的理由,起码有二。

其一,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尽其所能,为国家作贡献。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全身心扑在本职工作上,一干就是数十年,最少也不低于15年(法律规定,工龄或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推理,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剩余价值”(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工资之间的差异),是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公有单位无须赘述,不言而喻。即便是民企的职工,也是通过用人单位上缴国家税费体现对国家贡献的。

既然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已经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也可以说,是提供了财富积累。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离开工作岗位,颐养天年,政府理所当然应该给他们支付养老金,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这种“反哺”行为,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此与千百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伦理“异曲同工”,退休人员年轻工作期间付出劳动,养活政府,待到年老时候,政府理所当然应该赡养。

其二,1990年代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必须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要一直缴到退休为止,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5年。这等于,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已经把退休养老金所需的钱,向政府提前预付了。换言之,等于政府欠了职工的钱。政府给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有点欠账还钱的意思。

至于政府逐年给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待遇,亦属应该和必须。一是他们所缴纳存储的保险费有增值,二是他们在职期间所创造的资本有增值。物价水平、生活水平逐年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当然应该给予相应增加,这也是一种偿还行为。另外,国家经济发展了,国民福利待遇应该随之提高,退休人员亦应该享受这种国民福利待遇。

近年来,有关部门及某些专家学者喋喋不休地吆喝,说中国老龄化到来,在职人员养活不了退休人员,政府支付养老金困难。据2016年3月2日中国会计网披露:中国养老金替代率由1997年的70.79%下降到了2014年的45%,已经处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之内。制造这种舆论氛围,无助于任何问题的解决,只会给风烛残年的退休人员增加心理负担,忧心忡忡:国家是不是要降低养老金待遇?须知,造成中国养老金替代率迅猛下降,是国家包括人口生育政策在内的诸多政策欠科学乃至失误造成的,退休人员无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年适当提高,都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既然政府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绝大程度上,是在尽偿还和反哺的责任和义务,那么,非经法院裁决或者死亡,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就无权随便截留或停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譬如,因为经济纠纷,当事人需要依法偿还所欠债务,法院可以依法酌情判令部分或全部扣留其养老金以偿还所欠债务。至于退休人员因犯其他过错,受到任何党纪政纪处罚,都不能作为停发和扣发其养老金的依据。因为违犯党纪政纪,取消养老金待遇的做法,那是执法犯法,是法盲行为。

即便触犯刑律,被判了刑罚,刑满释放以后,其养老金还是应该继续发放的。笔者认识一位退休职工,因为醉驾交通肇事,被判有徒刑1年2个月,刑满释放后,养老金被停发了。这样做,显然悖情悖理。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养老金附带着一定的“个人财产性质”或曰“保命钱性质”,刑满释放后理所当然应该继续领取。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早有法规明确。国家劳动保障部在给黑龙江劳动保障厅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明文答复:“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不过,笔者以为,对于被判“没收个人财产”的贪官污吏,需另当别论。

文/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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