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法典》关于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义务的规范主要有扶养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这三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又有些什么样的区别?我们一起来认识学习一下哦!
一、扶养
扶养有广狭两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是指法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属于广义上的扶养。狭义上的扶养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1059条、第1075条】
二、抚养
抚养是指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和教养。具体包括:(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见《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第1074条第1款)】
相对于无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仅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将之确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父母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成年子女生活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帮助。
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对象仅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满18周岁,即便不能独立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三、赡养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具体包括:(1)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第1074条第2款)】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以抚养人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对价。如果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在需要赡养时,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应承担起赡养义务。
父母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以“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前提,具体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或者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应当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条件不应宽于其父母的赡养条件,即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能向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
四、重点难点解读
(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是否免除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扶养费的义务?
不可以免除。根据《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期间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向父母追索抚养费?
不可以。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因此成年子女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
(三)“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子女原则上不能成为抚养费请求权主体,但如果其劳动收入虽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是不能满足接受教育、医疗等需要时,其父母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子女仍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
(四)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在其父或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情况下,是否要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不能一概而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仅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均无赡养能力的情形,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子女具备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承担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既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对我国孝道文化、尊老爱幼美德的传承和发扬,我们鼓励和提倡大家,尽自己所能孝敬长辈、宽厚同辈、关爱晚辈!
作者:浦纯钰 、马一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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