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包装的奶茶、千差万别的口味;相似字样的药品,达不到同等的功效;即便有相同标语的服务商品,可能是不同的服务体验……一家成功,万家模仿,市面上出现了参差不齐的仿冒商品乱象,严重侵犯了“原创”商家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乱了市场秩序。

据玉林中级法院统计,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共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件96件,审结43件,其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数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约占全部知识产权侵权案的90%,此外著作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占有一定比例。

“益禾堂”被仿冒商标使用方打假维权

原告武汉熠汇饮公司就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益禾堂”商标被侵权一案,对被告玉林日燕公司、日燕塑品经销部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玉林中级法院近期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两家山寨益禾堂被罚(保护知识产权全民打假)(1)

(资料图)

原告是“益禾堂”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从2012年至今,“益禾堂”品牌规模不断扩大,“益禾堂”加盟店铺目前已达到两千余家。经原告调查发现,玉林的“日燕食品”微信公众号使用与“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招商加盟,该公众号中名为“全新品牌[益禾堂]开放免费加盟”的微信文章介绍了被告经营的“日燕益禾堂”加盟项目,文章中不仅使用了大量与“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还使用了与原告经营的益禾堂店铺相同或近似的装修、VI设计饮品包装、物料、标语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公众号运营主体为日燕塑品经销部。日燕塑品经销部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招商加盟宣传,日燕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与“益禾堂”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包装装潢。原告主张两被告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家山寨益禾堂被罚(保护知识产权全民打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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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辩称,原告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原告提交的“益禾烤奶杯贴”美术作品记证书仅指杯贴,不包括益禾堂招牌。日燕公司创作的“日燕益禾堂招牌”美术作品已于去年11月27日经国家版权局登记,“日燕益禾堂”商标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存在成功注册的可能性。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均从事餐饮行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他人在店招、店内装饰、价目表、员工工作服、产品外包装等大量突出使用与“益禾堂”注册商标近似的“日燕益禾堂”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赔偿维权费用61141元。

此“富侨”非彼“富侨”加盟商意外侵权

原告富侨公司是 “富侨及图” “富侨足道”“富侨”商标的权利人,主要从事足疗、按摩(医疗)、保健等保健服务行业。原告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博白人王某未经该公司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富侨公司将王某诉至玉林中院进行维权。

法庭上王某辩称:其于2011 年时是和一家名为“家贵富侨”的公司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其使用“富侨”字样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应起诉家贵富侨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容易给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办的足浴保健店与富侨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了对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王某加盟的家贵富侨公司与富侨公司有一定关联,富侨公司对家贵富侨公司发展加盟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富侨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其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一定过失。同时法院考虑王某已向家贵富侨公司支付五年的品牌使用费20万元,王某已尽到了普通商事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由王某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富侨公司如认为其仍存在其他损失,可向案外侵权人家贵富侨公司另行主张赔偿权利。

补肾丸“蹭知名度”法院判赔10万元

南京同仁堂公司主要经营药物产品,其中“乐家老铺牌”养血补肾丸获得了2014年度“高新产品认定技术证书”。南京同仁堂公司发现,北流x益大药房在其开设的药房内大量销售和原告“养血补肾丸”包装相似的“补肾养血丸”,甚至在产品介绍时还故意混淆两者的差异。“补肾养血丸”产品显示的产品生产商为三蓝公司,于是将x益大药房、三蓝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两家山寨益禾堂被罚(保护知识产权全民打假)(3)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南京同仁堂公司请求三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x益大药房与三蓝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涉案商品,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三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乐家老铺”养血补肾丸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费用共10万元。


主办:玉林市司法局

承办:玉林晚报

作者:黄清 袁梅

责编:黄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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