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丁忧的规矩源于西汉,西汉时规定在朝供职人员若遇到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去世,允许“去官持服”,在家丁忧三年,三年后再回朝办差。丁忧期间官员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守在父母的坟前报效养育之恩,吃、住、睡都不能离开半步,且停止一切娱乐、应酬活动,要粗茶淡饭,不能喝酒、不能洗澡、不能剃头、不能更衣,直至三年之期满方可。
官员丁忧
当然汉时,对于官员是否要“去官持服”,然后回籍丁忧,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做法,它允许官员自行决定是否要“去官持服”。直到唐朝,丁忧期间一定要“去官持服”才被明确付诸于立法条文之上,《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载:“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意思就是官员若遇到父母去世,则需辞去官职,然后回原籍丁忧,如果对父母死亡一事有所隐瞒的,且也不主动辞去官职的,按律要判刑2年零6个月。
直到这个时候官员丁忧期间才一定要辞去官职,而之后历朝历代也都延续着唐律中关于丁忧期间要“解官居服”的规矩。
就这样官员“丁忧”制度历经千年的变化,到清朝已是十分的完善。此时清廷对官员丁忧的时间、范围、待遇,及管理等都有了十分完善的制度。
同时因民族的关系,清朝与离它最近的明朝,在行“丁忧”制度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丁忧制度
首先有别于明朝的“武职无三年终丧之制”,清朝自康熙年间开始,将丁忧的范围扩大至武职,1682年二月,康熙下诏:“嗣后提、镇以下,如奉特旨留任者,应令在任守制,其副将、参将以下等官,如系紧要地方缺,该督、抚、提、镇题留者,准其在任守制,余俱令解任守制。”(《东华录.卷三十七》),自此提督、总兵以下武将,如果没有朝廷的特别下旨要其在任守制的,都需去职回原籍丁忧。副将、参将以下武职,如果因其所掌控的位置过于重要,在得到总督、巡抚、提督,或总兵上奏挽留后,可准在任守制,其余诸将则都必须解职回家丁忧。
而康熙之所以会将丁忧的范围延伸至武职,主要是因为地方武将的反复上奏。清初,朝廷的丁忧制度是完全延续明制的,所以对于武将往往是“无三年终丧之制”的,大部分时候都采用“给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给假日”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对于一些十分有孝心的武将来说是绝对不公平的,他们也想在父母的坟前尽自己最后一份孝心。
清朝官员丁忧
于是,当时有许多的武将在父母去世时,都纷纷向朝廷乞求能够准需其去职回原籍丁忧。康熙二十四年12月,四川夔州副将孙斌因父母去世,遂请回籍守制,四川提督何傅得此奏请后,就以此为例向康熙奏请“武官亦应丁忧”,希望武官也能向文官一样回籍守制(《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三》),康熙在得到这份奏报后,心生感慨,其言“孝者,治天下之本,理应丁忧”,遂准其所奏(《清世宗实录.卷三百零七》)。
当然康熙之所以会答应将武职纳入到丁忧的范围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护清朝的统治。众所周知,康熙初登基时就爆发了波及全国的“三藩之乱”,此次动乱清廷虽最终将其平定,但是因耗时8年的时间,所以导致全国滋生出了一大批手握重兵的武将。
在这8年的时间里,他们早已牢牢掌控住这些军队,而这对于清廷来说绝对是一个巨大的威胁,正如康熙所言“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镇骄蹇跋扈,皆由久典兵权之故耳”(《圣祖仁皇帝实录》)。于是康熙就借助“丁忧制度”来将一些手握重兵的武将调离领兵之位,然后让忠于皇帝的武将去重新掌控这些军队。
也就是如此,自康熙后,武将被正式纳入到了“丁忧”制度中。
清初“三藩之乱”
其次因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所以在对待“丁忧”一事上,清与明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满汉有别”。对于汉官,清廷大多延续明制,采用“解官居服”回籍守制27个月,满27个月后官复原职的做法,《钦定大清会典》载:“凡汉官丁忧及承重者,以闻讣日始解任回籍,守制不计闰二十七月。服阙,以原官起用。”。
但对于满臣的“丁忧”,清廷却有着多种变化。首先清朝刚入关时,据《请行通制以重大伦事》载:“今汉臣仍遵往制,丁艰二十七月,满臣不在丁忧之例。”这个时候汉臣需要丁忧二十七个月,而满臣则无此规矩。直到顺治十年,随着监察御史陈启泰建议满臣因与汉臣一起行“丁忧”,被顺治采纳后,清朝才开始对满臣也行“定忧”之制。
只是此时满臣的丁忧同样与汉臣不一样,《清圣祖实录》载:“满洲、蒙古、汉军官员,有管旗下事者,有在部院理事熟练者,不便照汉官一例丁忧。议于在家居丧一月,即出办事,仍私居持服三年。”,这个时候满臣虽行“丁忧”,但却并不“解官”,且也只需在家居丧一个月就可出来办差,之后只需在私底下守孝三年即可。
八旗满洲
同时以上的规定仅限在京满臣,对于外任满臣,当时则依旧不行“丁忧”制。直到顺治十八年,顺治才要求外任满臣也需开始行“丁忧”,《清圣祖实录.卷四》载:“奉差出兵文官,以回京闻丧之日为始,亦照定例遵行。各省驻防及在外出征汉军文官,伊父母在任病故者,仍应照例遵行(守制三个月);父母在京病故者,准其解任回京,以到日为始,守制半年,仍私居持服,尽三年丧礼。”。
即在当时,若本是京官,只是被派到地方办差的,如果遇到父母去世,则只需回京居丧3个月,然后就可出来办差。若本是地方任职的,则父母在其任职的地方去世的,就就地居丧3个月;父母是在京城去世的,则必须去职,然后回京居丧半年,之后再官复原职。
之后到了康熙年间,内外满臣的“丁忧”又开始有了变化。先是康熙三年,在京满臣丁忧的时间被延长至3个月。再是康熙十二年,在外满臣不论父母亡于何处,都需“解任,照汉官例,以闻丧日为始,不计闰,守制二十七个月”,即照汉臣的做法“解官居服”回京居丧27个月,期满则官复原职。
三国司马懿“解官居服”
而后康熙的做法在清朝维持了76年的时间,到了乾隆十四年被再次打破。这一年,乾隆下诏:“其用于外任之满洲、蒙古官员,遇有亲丧照例丁忧离任,回京后亦令守制二十七月。但满洲、蒙古不似汉人众多,且旗员亦不应听其闲居不得当差。嗣后外任满洲、蒙古官员丁忧至京,已满百日后,著该旗引见。或于该旗,或于部院,朕酌量委用。”(《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九》),就是父母去世后,解职回京居丧的满臣,在满百日后就可被委派京职,或在主管他的衙门上任行走,或在六部衙门任行走,总之不会让那些满臣“闲置”。
自此,清朝对于满臣行“丁忧”一事,大多都照乾隆十四年所定的规矩来做。
此外,需注意的是以上的规矩仅限于内外满文臣,而不是内外满武臣。
我们刚才也说了,自康熙二十一年开始,武职也得到了允许“丁忧”的待遇,所以汉武臣和满武臣的“丁忧”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汉武臣来说,他同汉文臣一样,也是实行“以闻讣日始解任回籍,守制不计闰二十七月。服阙,以原官起用”的制度。
尽孝图
但是对于满武臣却也同满文臣那般做,自乾隆十二年开始,满武臣开始实行“持服百日,期满即行当差,并不俟二十七月”的规矩。
乾隆十二年,乾隆下诏:“嗣后除提镇内丁忧者,皆朕深知简用之人,朕酌量另加委用外,其选用副将之旗员内,遇有丁忧者,即照此例,由侍卫升用者,著在头等侍卫上行走;由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官升用者,著在各原处行走,遇参领、副参领缺出,即行坐补;由世职升用者,伊等原处无品级相当之缺,临时著该旗办理,具奏请旨,以便酌量委用。”。
即满武臣中的提督、总兵,行“丁忧”满百日后,皇帝会亲自任命他一些其他差事。而对于总兵以下的满武臣,则按照“侍卫出身的,则百日后在皇宫任头等侍卫;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出身的,则百日后在原衙门任行走,如果遇到参领、副参领等职有空缺时,可直接补缺;由世代承袭的职位升上去的,则赋予在本旗临时办差的职务”的规矩来办。
乾隆画像
不过清时,虽大部分内外官员在行“丁忧”一事上是分满汉的,但是有少许的官员却是不分的满汉的。如盛京地区,这里的文官不论满汉,父母双亡都准许在任守制3个月,且即使父母是在京去世的,他们也可自由选择来京守制,或是在任守制,反正自行决定。再如太医院、钦天监这两个地方,无论满汉,官员都不允许“解官居服”,最多给100天的假,之后就得回来继续工作,当然在任守制时,他们不会有任何的升迁机会,且会被扣除俸禄3个月。
同时在“丁忧”期间的待遇上,满臣与汉臣也是有区别的。汉臣“解官居服”后一般是没有俸禄的,如乾隆二十三年,乾隆就定:“现任官员遇有事故,例即停俸。其在家食俸者自不待言,此非为节用,乃教孝之大经也”(《清高宗实录.卷五》)。但如果是比较穷的汉臣在回籍丁忧时,朝廷会适当的发放一些路费,这一制度在乾隆五年始成定制,这一年乾隆下诏:“各省微员离任,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令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量赏给路费,以示赈恤”。
清代满臣
不过,在对待一些品级特别高的汉臣时,朝廷虽不会在丁忧时给予他俸禄,但却会给予他“乘传回籍”的待遇,顺治二年定:“一品官员以礼回籍、给假治丧者,内三院各部院及在外加太子太保以上官……给假守制者,俱给勘合,夫六十名,马十六匹,水路船二只;近京百里内差夫十八名马九匹,廪给一分“。
当然,不管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汉臣在“丁忧”期间是得不到任何的俸禄的。但对于满臣而言却并非如此,自乾隆二年开始,他们即使在丁忧期间,朝廷也是会照常发放俸禄的。乾隆二年,乾隆以“满洲官员及世职等,俱藉俸禄以赡养家口,如皆令离任开缺,无以为养赡之资”为由,谕令“文武旗员,若遇有亲丧,百日后仍令入署办事,并照常支俸”。
丁忧
再是对待“丁忧”官员的管理上,清朝较之明朝则更为严格,当然这里指的对丁忧官员的管理是对汉臣,而非满臣。首先清廷规定,凡是需要“丁忧”的汉文武官员须回原籍,不得在任职的地方多停留半日(《清高宗实录》载:“道、府、州、县等员,凡遇丁忧及革职者,毋得因例内有听其自便之语寄居原任地方。请于交代清楚后令该管上司给咨催令回籍,以杜嘱托营求之弊,并令原籍督抚将回籍月日报部存案,应如所奏。”)。
而后回到原籍“丁忧”的汉臣也会受到清廷的严密管控。首先在原籍守制期间,汉臣不能有任何的应酬,更不能与地方官有任何的联系,且禁止在书院讲学(《清文宗实录》载:“至丁忧人员,乾隆年间既有谕旨,不准主讲书院,自应永远遵循。”)。再是清廷会特别嘱咐地方官对“丁忧”的汉臣实施监视,借此防止他们“解官”期间胡作非为,若一旦查出问题,则“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清代汉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清时,满臣与汉臣的“丁忧”是存在着极大差异的,清廷明显倾向于满臣。如满臣丁忧期间,照例能得到俸禄,而汉臣却不可,再如汉臣在丁忧期间必须辞去官职,且只能等到27个月后,才会官复原职,而满臣却只需百日即会被赋予新的职务,守制满27个月后或升职,或回原地就任原职。
而清朝之所以会在“丁忧”一事上采取如此明显的“满汉有别”,最重要的原因显然就是为了稳固清朝的统治。毕竟对于清朝来说,汉臣真的是太多了,可满臣却不多,如果让满臣也同汉臣一样,采取“去职居丧27个月”的做法,恐怕满臣所空下来的位置早就会被汉臣所占,到那时势必就会造成汉臣势力的崛起,于是乎清廷为了江山永固,满臣往往不会去“丁忧”。
清代官员
不过到了清后期,随着满人的不堪重用,清廷往往会采取“夺情”的做法让汉臣“在任守制”。比如云南鹤丽镇总兵官周天培要去职丁忧时,咸丰帝就亲自下诏“仍留江南军营助剿,事竣后回籍终制”,亦如湖北巡抚胡林翼因母亲去世要去职丁忧时,咸丰也下诏“以楚师东下,调度尚待机宜,著照军营例穿孝百日,加恩赏帑,经理丧事”。
可以说从清后期清廷对汉臣屡屡下诏“夺情”,不允其“解官居服”来看,清廷满臣的不堪重用可见一般,而这也表明着汉臣势力在清朝的崛起已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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