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济南流动人口管理范围修改)(1)

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对流动人口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为切实做好济阳区撤县设区及莱芜市划归济南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就《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36号)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进行修改重新界定。

将第一条中的:“明确流动人口管理范围”修改为:“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平阴、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6月3日至6月10日。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hzcglk 163.com。或者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S323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旅游路17777号,邮编:25009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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