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其主要特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定;2、格式条款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3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何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何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与说明义务)

何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其主要特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定;2、格式条款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3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问: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来源: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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