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静,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静楠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案件经过:

2019年2月份,上诉人王静通过珍爱网与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的被害人杨某交往,后于2019年2月至4月间在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公安部安局长订购红木家具”“在成都购房”“河北四哥购买木材”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638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会所经营、个人消费。2019年4月间,上诉人王静趁被害人杨某晚间休息时,通过被害人手机微信和网银,窃取被害人杨某343000元,并将转账记录删除,后被杨某举报归案。

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静通过珍爱网结识被害人杨某才几天,即虚构安部长订购红木家具的事由向杨某借款,之后隔三差五地以安部长订购的家具需要加货及河北四哥要购买木材、在成都买房等事由向杨某要钱,虽然其确曾购进一些家具和木材,相关证人也证实王静曾咨询过成都买房事宜,这些均是王静为了骗取杨某的信任、使杨某产生错误认识并给予其钱款而制造的假象,其购买家具、木材的花费仅是其从杨某处骗取款项的极小部分;事实上王静并未在成都实际购房,也未将杨某支付的购房款用于购房,上述钱款大部分被王静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挥霍。在杨某意识到被骗要求王静归还钱款时,王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足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静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杨某微信、银行账户中的钱款转入自己账户,之后删除转账记录;杨某在发现钱款余额减少的第一时间即向银行咨询并挂失,经查询银行流水发现是王静所为后,多次电话质问王静并向多人咨询王静的行为性质,王静亦曾承认偷偷将杨某钱款转入自己账户用于还债的事实,可以排除杨某自己主动将钱款转入王静微信、账户的可能。

所以,可以确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静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对其所犯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王静诈骗163.86万元,盗窃34.3万元,案发后被害人挽回损失31.74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166.42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人王静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四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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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

近日来,网络诈骗盛行,也是目前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提醒亲爱的各位读者,谨防上当受骗!愿你有一双慧眼!

正如此案,王静虽然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钱终究是找不回来了。不仅仅是经济的损失,对于精神,也是不小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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