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有很多特点,比如说持续的时间长,改革的力度大,很多事业单位被撤销,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多数被完全地推向市场。在这一轮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两类单位显得有些奇怪。从保障的力度去看,他们单位的保障力度都得到了加强,按说这是个好事。但对于他们的员工来说,工资待遇却有可能被降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主要是涉及到两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类是原来的差额拨款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大家清楚,所谓全额拨款单位,就是指单位的所有开支都由国家财政来负责,不需要单位自己去想办法赚钱。而对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来说,国家只保障运转经费、人员经费的一部分,剩下的一部分由单位自行去经营来获得,或者是通过有关的收费来获得。
这类的单位以前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各级的公立医院就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他要通过自己的一些经营来补足自己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不足。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并没有改变性质,依然保留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性质,而乡镇卫生院却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性质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性质。这对于乡镇卫生院的有关经费保障来说,是得到加强的。这样的改革已让乡镇卫生院的职能不再是治病救人,不再是搞创收。而是主要负责些公共医疗服务,推进公共医疗服务均等化,相当于对它的主要职能进行了调整。
既然职能调整,当然也就不能让他再实行差额拨款,因为它的职能不再是通过收治病人来创收。但是这样一来,乡镇卫生院的保障虽然说得到了加强,但人员的工资却有可能下降,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的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方面更加自由,可以根据单位的效益来进行制定。单位经营收入好的,那待遇就高,单位收益差的,当然效益就低。改革之后,所有乡镇卫生院的职工收入几乎都差不多,不再根据效益来进行分配,很多效益好的卫生院待遇自然会下降。
第二类单位就是有关的自收自支单位被取消或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这一类单位在以前的事业单位中应该说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各地住建部门下属的设计机构以及各基层的客运站,都属于自收自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这部分单位在改革中,一般是单位整体被取消,原有的正式编制人员可以转到其他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可以转到新成立的企业。如果是转到其他事业单位的,那实行的就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而不再是自收自支单位的工资标准,他们的工资是会降低的。
特别是住建部门下属的设计机构,以前在一个地方属于设计方面的权威,而且带有垄断经营的性质,收益非常高,工资待遇都是非常好的。如果他们转到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将完全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来设定,肯定是会比以前低的。
这就是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虽然单位的保障得到加强,但人员的工资却有可能被降低的两类单位。大家觉得是这样吗?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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