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经常会有一方交纳定金、订金或者押金的情况,较难区分,那么到底三者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订金与押金有何区别(定金和押金的区别)(1)

一、定金、订金、押金的定义

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限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股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可视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

二、定金、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常见的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对受押人而言,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若出押人欠缴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出押人而言,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返还押金。

三、温馨提示: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以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成本和诉讼风险。

订金与押金有何区别(定金和押金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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