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日常生活中说的法律是个广义的概念,其实是包含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五大部分。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下这五部分及之间的效力比较。

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典》,属于法律。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例如,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和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和州人民政府。

那么知道这些广义的法律后,我们不禁有个疑问,这么多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效力谁最高而谁又最低呢?

广义的法律包括哪些(广义法律分类)(1)

其实我们只要把握好一个原则就行:宪法最高,法律其次,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具体而言,宪法效力最高是国家根本大法,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其次,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上级>下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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