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广告曾风靡一时的
“可以含着吃”的冬虫夏草——极草
几年前因重金属砷超标被禁止生产
但针对极草的诉讼仍未停止
1
消费者花12966元
买了两盒极草
获知产品早已被禁止生产后
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三”
几年前,“冬虫夏草,现在可以含着吃”的“极草”电视广告曾经风靡一时。
后来,随着“极草”因砷超标等问题被禁止生产,广告很快销声匿迹,有关厂商也因此曾被消费者起诉,并被判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2日对外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又一商家因销售问题“极草”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当年12月,北京消费者刘艳清花12966元在极草春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草公司)购买了两盒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生产企业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日。
后来,刘艳清了解到,因“极草”存在砷含量超标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在2015年曾发函要求春天公司停止生产极草产品。
于是,刘艳清以极草公司构成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该公司向其“退一赔三”。
2
极草公司辩称
砷是冬虫夏草自然富集而成
已在说明书及标签上提示
不宜长期服用
最高每日用量不超过35克
2016年2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称,监测检验结果显示,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 mg/kg。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有关专家分析研判,保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砷限量值为1.0 mg/kg,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极草公司辩称,该提示不仅说明冬虫夏草纯粉片中含有砷,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中也含有砷。青海春天公司作为冬虫夏草纯粉片生产企业,纯粉片采用无添加压片而成,100%冬虫夏草,产品中砷是冬虫夏草自然富集而成。对此,在冬虫夏草纯粉片产品说明及标签中已经进行“不宜长期服用”“最高每日用量不超过35克”等内容提示,极草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等行为。
庭审中,极草公司还表示,该公司为春天公司的北京代理商,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为春天公司。
3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春天公司
应自2015年10月15日起
停止极草产品试点
而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日
极草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4月8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2018)总字第180187号检验报告,认定由蔡某委托鉴定的极草冬虫夏草纯粉片中的砷含量为7.7mg/kg。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京03民终135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载明因产品中砷含量为4mg-7mg/kg,超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健食品中砷限量的4-7倍,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的问题,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春天公司极草产品试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涉案产品应属保健食品。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春天公司应自2015年10月15日起停止极草产品试点,而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日,现极草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规定标准。因此,刘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进行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极草公司辩称销售产品不存在欺诈行为,已在产品说明及标签中注明“不宜长期服用”“最高每日用量不超过35克”等内容提示的说法,法院认为,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该义务不因在产品说明及标签中予以提示而免除,其辩称于法无据。
5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解除双方购买合同,极草公司退还原告刘艳清购货款12966元,并赔偿38898元。
8月5日,刘艳清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透露,海淀区法院判决后,极草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具体内容他不便对外公布。
4
生产及销售转至澳门
产品标价高达每克千元
法律人士提醒食用健康风险
《中国消费者报》在微信平台上发现,名为“极草”的微信公众号目前仍在正常运营,账号主体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该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目前“极草”产地及门店销售已转移至澳门。
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强调,极草产品完全符合澳门的产品安全与品质标准。
“极草”价格还是极贵。根据该公众号发布的产品信息介绍,其中:一款极草5X冬虫夏草纯粉片每盒售价为29888元,合每克售价为1054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邵颖芳律师分析认为,我国对于保健食品采取非常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国家规定须注册或者备案,而且需要境外生产厂家提供产品原始资料来进行申报。消费者应尽可能选择国家已经注册的保健食品,以避免因商家规避监管给消费者带来的健康隐患。
你怎么看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