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缴费方式及缴费比例(关于调整参保单位及个人社保费缴费时间的通知)(1)

关于调整参保单位及个人

社保费缴费时间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根据师市实际情况,对2018年1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安排

2018年12月各项社保费银行代扣、柜台缴费业务均应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

01

单位托收

委托扣款的参保单位,请在单位协议银行账户中提前预留足额资金,以备银行托收顺利进行。(请注意:本月单位托收社会保险费于12月10日、12月17日共进行两次!凡因参保单位原因造成当月托收扣款失败,次月起将承担利息及滞纳金)

02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请提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充值至签订代扣协议的银行卡中,以免因卡中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影响社保待遇享受。(请注意:12月17日进行代扣)

0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前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足额充值至签订代扣协议的银行卡中或前往就近的社保分局柜台、社区缴费,以免因卡中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影响社保待遇享受。(请注意:本月代扣2018年居民医疗差额部分及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费。代扣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7日)

温馨提示

兵团所属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类学校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在园幼儿,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兵团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17]115号)要求,无论是否为兵团户籍,应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参加所在统筹区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和费用归集。(请注意:各学校居民医疗柜台缴费业务均应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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