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规定才能,笔者之前专门分享过一篇文章实操中,其实很少遇到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操作,主要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层面,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也导致各个地方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今天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劳动合同中止涉及到的一个小知识点,即在这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没解除社保可以暂停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劳动合同没解除社保可以暂停吗(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可以停社保吗)

劳动合同没解除社保可以暂停吗

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规定才能,笔者之前专门分享过一篇文章。实操中,其实很少遇到劳动合同中止的具体操作,主要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层面,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所以也导致各个地方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今天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劳动合同中止涉及到的一个小知识点,即在这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劳动纠纷的争议点,一直遵循着“各地相差较异”的原则,该原则不会放过任何知识点。所以来看看实操中的不同观点。

一、观点壹: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案例说理侧面肯定“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操作

(一)山东省——2013年《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案例支持: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知道被退回派遣单位后,未向用人单位报到,亦未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派遣,应视为对劳动合同的中止,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鲁17民终2006号

(二)江苏省——201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案例支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差欠2012年6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但无主观恶意,且于本案开庭前已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欠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2020)苏09民终1427号

(三)江西省——赣高法〔2020〕67号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案例支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劳动者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2015年5月起应缴未缴五险一金问题,本院不予处理。”——(2020)赣07民终4525号

(四)上海市——2002年《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参见)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支持:“本院认为: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保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2017年10月,因原告自2016年11月起长期未上班,被告根据上述规定为原告办理了社保封存手续,被告为原告停缴社保的原因是劳动合同中止,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当时仍未解除。“——(2018)沪0120民初4749号

案例支持:“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前述期间企业是否应为邓晓峰缴纳社保一节各执己见,根据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相关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停薪留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案因双方未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劳动者也没有交过管理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1992年11月至2000年8月停薪留职期间五年两个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沪02民终3792号

(五)北京——无相关文件,通过案例肯定(2019)京01民终920号

支持案例: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取消劳动者的原岗位,将其调整为大队综合事务管理员,工资待遇不变,亦未造成劳动条件明显变化。劳动者拒不接受调岗、拒不到岗的行为欠缺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故用人单位据此做出“中止劳动关系”,进而停发其工资和停缴社会保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观点贰:无相关文件规定,也未找到类似案例支持。比如广东省

三、笔者分析与建议

劳动合同中止本身在实践中比较少操作,加上社会保险争议本身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畴,导致该期间能否停缴社保公积金更是少中更细的知识点了,所以参考地区不多。上述简单列举的个别地区,当地有文件明文规定可以停止缴纳且实操中也是如此认定的,用人单位操作起来不妨大胆一些;但是对于当地无相关文件,更无判例文书参考的,建议用人单位谨慎操作,避免劳动者反口主张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当然,任何矛盾纠纷都可以处理在前,遇到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签署相关中止协议,内明确约定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工资发放、福利发放等问题。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前提下,双方的协商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即使没有协商一致,也建议用人单位尽到沟通协商甚至通知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导致裁审机构无法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的状态,自然也不会支持用人单位停缴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了,毕竟现代社会,特别是北上广深,社保的缴纳对于劳动者在当地的切身利益有重要的影响,比如购房资格,比如小孩上学等,所以对用人单位的任何操作都有更高的要求。

四、知识点的拓展与延伸

问:劳动者请长假与劳动合同中止是否类似?

答:不一样,两者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方式。具体可参考北京的一份文件和一份案例。

通知内容: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支持案例:“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稽核整改意见书》涉及的期间为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现有生效民事判决能够证明在该期间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三人请事假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定。原告提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中断、双方协商劳动合同中止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请长假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根据该规定,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第三人系请长假人员,原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朝行初字第83号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也有所不同,难免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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