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以来,我国民航局立足新时代,聚焦国家战略,坚持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两翼齐飞”,推动通用航空发展从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提升了战略定位,促使通用航空“飞起来”,也“热起来”。但随之而来的无人机违规飞行、“黑飞”现象频发,给民航运输安全带来干扰、给空管运行指挥造成困扰。
无人机发展现状及对民航运输干扰
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将通用航空定义为“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无人机灵活便利、准入门槛低促进应用范围和场景不断扩大,在农业植保、航空摄影、航空物探、应急测绘等领域已逐步替代有人机,在物流运输、森林防火、公共服务、应急通信等方面也加快应用。因此,绝大多数无人机飞行活动属于通用航空。
截至2021年12月,我国无人机运营企业有1.26万家。2021年,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UTMISS年合计报送作业小时1861.5万,日均飞行5.1万小时、128万架次。与此同时,无人机违规飞行、“黑飞”对民航运行造成的干扰频繁发生,如成都、重庆、武汉、杭州、西安、昆明等地已发生多起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事件,笔者曾在2019年春节期间指挥多达数十架民航班机在西安市朝阳门上空紧急避让“黑飞”无人机,由于持续时间长、影响大,最终只能报警,由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空管应对无人机干扰措施探析
根据民航局空管办和民航局空管局2017年联合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管制应急处置程序(暂行)》,系统分析多个空管单位无人机处置流程,重点分析法规、流程差异,以引起相关专家及职能部门思考,进一步规范无人机干扰处置规范,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效率,具体有:
(一)应急处置流程
1.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无人机为旋翼机
管制员首先应询问民航机组意图,根据机组意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若机组无明确意图,无人机为旋翼机且提供空中交通监视服务(雷达、ADS-B管制)时,管制员可指挥航空器按照距报告的无人机位置或活动区域边界,以不小于所批准的管制间隔进行避让,并提醒机组注意观察;当不提供空中交通监视服务(雷达、ADS-B管制)时,管制单位应以报告的无人机位置为中心或以活动区域边界为起点,划设水平距离6公里、垂直范围上下各600米的临时隔离空域。
2.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无人机非旋翼机
管制员应先询问民航机组意图,根据机组意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若机组无明确意图时,管制员根据报告的无人机方位、高度、移动方向等信息采取紧急避让措施。
3.非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
民航机组可能无法证实无人机是否为旋翼机,但管制员仍需通过多种渠道确定无人机是否为旋翼机。
若无人机为旋翼机,管制单位应以报告的无人机位置为中心或以活动区域边界为起点,划设水平距离6公里、垂直范围上下各600米的临时隔离空域。无人机非旋翼机时,管制员应根据报告的无人机方位、高度、移动方向等信息采取紧急避让措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管制应急处置程序(暂行)》和多个单位无人机处置流程规定“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无人机为旋翼机、机组意图不明确且不提供空中交通监视服务(雷达、ADS-B管制)及非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无人机为旋翼机两种情况中,管制单位均以报告的无人机位置为中心或以活动区域边界为起点,划设水平距离6公里、垂直范围上下各600米的临时隔离空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第十一条规定“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划设隔离空域应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航空器性能、应急程序等因素,并符合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上下限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垂直距离8400米(含)以下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1200米”,第十二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
前者是无人机违规飞行时,管制应急处置过程中划设的临时隔离空域,后者是无人机按规定审批后运行时,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的隔离空域。虽然两者都是为确保运行安全,避免无人机对民航航班造成干扰,但划设的临时隔离空域和隔离空域范围不同。目前民用无人机无法飞至8400米(不含)以上,可认为临时隔离空域与隔离空域的垂直范围一致,均为无人机活动高度上下各600米,故重点讨论临时隔离空域和隔离空域水平范围差异。
临时隔离空域以报告的无人机位置为中心或以活动区域边界为起点,水平范围是6公里;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划设隔离空域时还要考虑无人机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
如果以划设临时隔离空域时使用报告的无人机位置为中心或以活动区域边界为起点划设隔离空域,此时的隔离空域水平范围应为15公里,而按同样规则划设的临时隔离空域水平范围仅为6公里,相差甚大。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别?是临时隔离空域水平范围太小还是隔离空域范围保守?此外,划设临时隔离空域时无人机活动未知,划设隔离空域时无人机活动已知,理论上未知的无人机活动影响更大,临时隔离空域范围应该更大,但规章中隔离空域范围反而大,是否合适?
(二)终止应急处置流程
目视气象条件下,机组意图明确,不论无人机是否为旋翼机,只要民航航班正常起降时,管制单位在收到最近一次无人机活动报告20分钟或后续连续2个航班机组报告未发现无人机后,可终止应急处置。
目视气象条件下,机组意图不明确时,若无人机为旋翼机,管制单位在收到最近一次无人机活动报告20分钟后,可终止应急处置;若无人机非旋翼机,管制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终止应急处置。
非目视气象条件下,若无人机为旋翼机,管制单位在收到最近一次无人机活动的报告40分钟后,可终止应急处置;若无人机非旋翼机,管制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终止应急处置。
管制单位在接到相关部门通报该无人机活动已经结束或无影响的信息后,也可终止应急处置。
多数空管单位基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管制应急处置程序(暂行)》制定本单位终止无人机应急处置流程。该应急处置程序发布于2017年,无人机发展较快,至今已升级数代。2022年6月,笔者经过详细调研无人机市场后了解到,当前无人机续航时间通常为30分钟,最长续航时间可达到46分钟,如大疆DJI Mavic3,且上述续航时间为无人机单块电池续航时间。若无人机在飞行中,电量耗尽落地更换满电量的电池后,飞行时间会更长。在空管单位无人机应急处置流程中收到最近一次无人机活动报告20分钟或40分钟的时间定量标准可能在2017年能够超过无人机续航时间,但在当下多数无人机的续航时间已超过20分钟或40分钟,存在最近一次无人机活动报告20分钟或40分钟后依然有无人机活动的可能性较大。此外,对于非旋翼类无人机的终止应急处置时机规定由管制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决定?怎么决定?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均没有涉及,给空管单位带来较大的决策困难。
随着无人机发展,相关单位是否可持续更新、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管制应急处置程序(暂行)》和无人机应急处置流程等,切实避免无人机活动对民航运输安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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