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业务指引日期:2022.4.12 来源:鄂尔多斯市税务局,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业务指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业务指引

日期:2022.4.12 来源: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纳税人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内蒙古税务局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一、纳税信用不同级别对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一)激励措施

对于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优先办理;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于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正常管理,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二)惩戒措施

对于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

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提供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 级评价要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级。

8.税务部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不能评A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复申报的(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三、直接判D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四、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政策参考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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