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说的很清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这里要按编码开票且要显示对应的编码简称。

所以自2018年1月1日起,你收到的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都应该是带编码简称的。

如图:

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1)

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2)

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3)

而且,不管是自开的还是代开的发票,也都应该是带编码简称的。

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4)

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5)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有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不会带编码简称?

如图:

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税局代开的发票就不显示编码简称)(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按理说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更要应该要求严格,那纳税人接受这种发票到底要不要呢?不要吧,又是税务局开出来的,要吧,又感觉有点标准不一。

当然,最后基本是大家都是收了,毕竟嘛,税务局开出来的(也不知道税务局税空系统是不是没升级)。

不管怎么说,政策是统一的政策,实操也应该是统一的编码简称。

这篇文章呢也解决不了这个事情,就是有读者发过来了这个疑问,所以简单说两句,大家也看看,心里有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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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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