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服务费可以加计抵减吗(防伪税控设备费和技术服务费能不能加计抵减)(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对于主要是人工成本,进项很小的服务型企业,无疑是一重大利好。但是,对于企业会计来说,又多了一项学习任务。实务中碰到的问题经常很琐碎,遇到的时候又不知道这样处理对不对,现在有人就问:防伪税控设备费和技术服务费能不能加计抵减?

一、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防伪税控设备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结合以上政策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防伪税控设备的费用,适用全额抵减政策,设备价税合计额抵减的是应纳税额而非进项税额,不可以加计抵减。

2、2011年12月1日以后非初次购买防伪税控设备的费用,不可以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取得专票可以正常认证抵扣,属于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

3、2011年12月1日以后防伪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适用全额抵减政策,不可以加计抵减。

二、 几种情况的账务、税务处理

1、 案例一:某企业是从事咨询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初次购买防伪税控设备费200元,取得了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费用适用全额抵减政策,不适用加计抵减。

支付时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200

贷:银行存款200

抵减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200

贷:管理费用200

2、案例二:某企业是从事咨询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购买防伪税控设备费200元(非首次),取得了航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1000元,除防伪税控设备费之外的进项税额300元(取得的都是专用发票),如何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该费用不适用全额抵减政策,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后可以进项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专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1.13*0.13=23元,可以加计抵减的税额为2.3元。其他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的税额为30元,则当月应纳税额=1000-300-23-30-2.3=644.7元

加计抵减在实际缴纳税款时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77

贷:银行存款 644.7

其他收益 32.3 (如果该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3、全额抵减,如果抵减简易计税的税额,相应的会计分录

抵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税额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管理费用

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全额抵减和加计抵减都体现在附表四中,但是体现在主表中的行次是完全不一样的,加计抵减体现在主表19行,在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上方, 抵减的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额抵减体现在主表23行,在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下方, 抵减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此,全额抵减可以抵减简易计税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适用;而加计抵减的是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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