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月征期延长,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这些重要事项提醒,各位财务同事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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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种税的纳税申报期限(1月大征期重要提醒)(1)

通知明确:

1. 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 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 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 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5. 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6. 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2023年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财小加整理如下:

各种税的纳税申报期限(1月大征期重要提醒)(2)

各种税的纳税申报期限(1月大征期重要提醒)(3)

其中,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月16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01日-16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0日-25日:企业社会保险费(1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7日-25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

01日-25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每年1月25日前)

01日-31日: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按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汇算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汇算清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01日-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01日-31日:车船税(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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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申报纳税重要提醒

1月是大征期,需要申报的税费较多,请纳税人及时完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点击链接回顾(仅供参考):

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报?哪些风险需关注?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4)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梳理

5)17个问答终于把职工福利费讲清楚了,这些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6)2022年新政大盘点

二、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综合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 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各种税的纳税申报期限(1月大征期重要提醒)(4)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包含哪些方面: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1.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注意新旧变化: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步废止,营业账簿印花税的法定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二点五,同时取消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3. 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年计征的,应以年度为纳税期限,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4.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具体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务中,有些财务同事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认为只要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上年增加了,就要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且习惯在年中增资时按次申报缴纳。

这里要把握两个要点:

1)营业账簿印花税是以“年度记载”为单位进行计算缴纳的,即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当年年末(12月31日)比年初(1月1日)账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

2)要理解“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表述中“已缴纳”的概念,规避重复缴纳风险。

下面举例说明,应当如何计算并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A公司2021年成立时账载实收资本500万元,申报缴纳了资金账簿印花税1250元。假设公司资本公积一直无变化,且不考虑其他减免因素,公司2022年减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380万元;2023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450万元;2024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560万元;2025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630万元。

1)关于2022年和2023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于2022年、2023年A公司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均未超过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1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00万元,因此,2022年、2023年均无需再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2022年增加,就应该按照450-380增加的70万元计算缴纳2023年度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这种分析思路是错误的,应及时纠正这种错误思路,避免多缴税款。

2)关于2024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比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1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500万元增加了60万元,因此应于2025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6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50元。

3)关于2025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5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630万元,比(上述)已缴纳印花税的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增加了70万元,因此应于2026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7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75元。

5. 相关注意事项

1)2022年度内已按次或按季申报并缴纳过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以后认定了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在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已按次或按季申报过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差额填报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2)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款的责任,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在零申报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即年末最后一天。

四、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部分地区电子税务局已正式增加了新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申报功能(如未新增功能,建议询问当地税务局)。

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通用申报表】功能,如下图所示:

各种税的纳税申报期限(1月大征期重要提醒)(5)

填写申报信息,点击【保存】,然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后,缴费人即可进行缴款操作。

五、202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六、2023年1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新规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2023年1月1日起,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施行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身高决定儿童票资格的规定”将迎来改变。

1. 儿童优惠票及儿童免费乘车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并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

2. 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3.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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