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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标投标知识大全(招投标知识分享)

企业招标投标知识大全

前几天发布了《招投标知识分享—限制投标的行为》一问,有朋友留言咨询关于公开招标限定品牌的问题:限定行不行?

我们是实际业务中经常会遇到招标文件中“推荐选用A、B、C三个品牌,核心部件必须采用进口某某品牌,近三年业绩不低于多少个”等等诸如此类的实际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显而易见,以上种种限制条件,均属于法令禁止的做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提出参考品牌,仅以规格、技术参数描述,那么即使提供同等的质量要求,最终报价也可能偏差很大。就像我们熟知的华为、苹果、小米等手机品牌一样,同等的性能指标,但采购价格是有差异的,这不仅仅是品牌效应的问题,这里还有用户习惯、主观感受、售后服务等诸多综合因素的影响。

那么我们的业务人员就难了,何解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给予了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标识。就笔者实际业务来看,除非是招标人主观明确要限制品类,如果你提出的参照品牌是国际通用、业内公认的合理品牌,是能被投标人所认可的,在大多数领域,投标人的选择是一致的,同时这样也能使所有投标人基于一个水准线提供报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低价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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