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的性质难以对其身份进行认定时,仍可以通过与普通劳动者进行比较,根据其是否具有区别普通劳动者的特征对其身份综合予以认定。虽然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法范畴的概念,但在现行劳动法律关系下,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一般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亦属于劳动者。但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仍与一般劳动者存在差别,属于强势劳动者。相比之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地位的特殊性

相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有着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他们还具有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掌握着公司的管理权和部分决策权,代表资方行使管理职能,大多处于管理或控制劳动者的地位,对于劳务给付或执行方式有部分的决定权,在与公司的博弈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属于强势劳动者。相对于一般劳动者的从属性地位,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更具有平等性和财产性。

2、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因为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地位及职能的特殊性,其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不具备的权利,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公司经营状况有很大的知情权,更易接触和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外代表公司利益,行使公司代表权。由于其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现代公司通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期权、分红权等对其进行激励,与此同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获取方式及金额与普通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差异。当然,权利总与义务紧密相连。因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的特殊性,在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极易对公司和股东的权益造成侵害,在公司利益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应当通过赋予高级管理人员更多的忠诚义务以及派生义务进行利益的权衡,从而保护公司利益。

故我国公司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忠实勤勉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如实申报股份并限制转让义务、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等,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聘任及解聘程序不同

《公司法》第46条第9项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可见上述法律列举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因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本对公司来说更为稀缺,专业性更强,他人更难替代,公司往往需要对其是否具有特定的专业能力进行判断,因而对其聘任及解聘更加谨慎,程序也更加繁琐,并将此权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董事会。而普通劳动者则无此要求,对其招用及解聘由公司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故从聘用程序上,可以判断某一特定人员是否属于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高级管理人员。

4、参加工会是否受限制不同

我国法律对工会会员资格问题没有设定过多的限制,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工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并未被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但从理论上讲,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旦劳资双方产生纠纷,高级管理人员一定程度代表着公司的利益,并多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与劳动者谈判,这使高级管理人员角色定位不清,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 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特征(1)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咨询,可以关注留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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