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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¹显示,2020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营销总额为2786.87亿元,根据《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年9月)²显示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4亿,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36亿。上述数据表明,网络游戏产业规模大、增长快,已经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中举足轻重的部分。

为了争夺网络游戏市场的巨大利益,网络游戏厂商之间产生了激烈竞争,厂商间恶性竞争和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网络游戏规则作为网络游戏最核心的要素首当其冲。通常一款游戏从立项、策划、建模、制作,再到成品输出需要漫长的过程,而侵权者只抄袭网络游戏规则,将网络游戏中的音乐、美术作品、文字剧本等其他要素全部简单替换,就会形成一款“换皮”游戏,快速上线圈钱。由于缺乏对游戏规则的有效保护,游戏产业逐渐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趋势。³这种对网络游戏进行“克隆”而产生的“换皮”游戏,在网络游戏产业中已经成为常态。

理论界对于采用何种法则来保护网络游戏规则,各种观点具有较大差别。部分专家认为,游戏规则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应该归结为 “思想”,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思想”。另外的学者认为,新兴的网络游戏规则,已经完全不是一种简单的“抽象的法则或程序”,而是剧情、有人物、有道具、有任务的复杂游戏设定,甚至还包括攻守之道、奖惩机制、主角人设等细节,完全可以构成独特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理论界的争论不同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许多引用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则来支持网络游戏规则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案例,但是在这些案例中依然对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应当保护、应当如何保护等问题也产生了不少的分歧和争议。因此,对当下司法实践动向的调查,并论证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的跟进和理论的创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游戏规则的内涵

网络游戏规则是指游戏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基础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网络游戏规则本质上是网络游戏开发设计者和网络游戏用户共同依据的方法或制度。⁴设计网络游戏规则特别是其中的具体游戏规则,需要投入大量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其中涉及到数学、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知识,网络游戏规则是网络游戏整体设计的核心部分,是网络游戏用户运行网络游戏的依据。

网络游戏规则中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具体游戏规则的设计上,其中每个设计的效果和数值都是设计者独立构思创造的产物。网络游戏规则的范围包括核心玩法、地图设计、角色属性、技能效果、各项数值、平衡性等等。

二、网络游戏规则的分类:基础游戏规则和具体游戏规则

网络游戏规则可以分为基础游戏规则和具体游戏规则。基础游戏规则确定了游戏的基本玩法,决定了整个网络游戏的设计方向和具体游戏规则的设计思路。具体游戏规则是围绕基础游戏规则展开的一套规则设计,如设计游戏人物角色的技能、技能数值、属性等具体游戏规则,没有具体游戏规则就无法实现基础游戏规则。把网络游戏规则比作一棵树的话,基础游戏规则就是隐藏在地下的树根,具体游戏规则就是露在地上的枝干和树叶。

以“英雄联盟”为例,“十位玩家分为两队每队五人进行对抗,以摧毁掉对方‘水晶’或对方主动投降作为获胜条件,每局游戏约20-50分钟。”这条规则就是前述提到的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MOBA)的通用套路,是一种宏观的、概括的游戏规则。具体规则可以达到相当的复杂程度,“英雄联盟”中150个人物角色中每个人物角色的技能效果、效果数值、初始属性、成长属性等具体设计则属于具体游戏规则。

作为具有高度独创性的具体游戏规则的设计是能够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游戏规则由于独创性不足的原因而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单独不能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蒋强法官认为,“猜拳”采用的石头、剪刀、布之间的克制关系之类的游戏规则因过于简单和抽象,其表达的同一种思想没有其他表达方式,没有独创性的空间。但是,如果一种网络游戏规则经过了复杂的设计和精心的安排,那么其就具有了独创性,从而具有可版权性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⁵因此网络游戏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是讨论具体游戏规则的保护,而非基础游戏规则。

三、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实践趋势与争议

网络游戏规则一般无法直接通过商标法、专利法保护,但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或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依然存在争议。

1. 实践中早期倾向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2014年11月的《炉石传说》和《卧龙传说》侵权纠纷⁶中,《炉石传说》的运营方分别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案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卧龙传说》的运营方。在案情相同的情况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网络游戏规则抄袭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著作权侵权行为。2016年8月的《梦幻西游》诉《神武》案⁷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抄袭网络游戏规则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指控被告在游戏产品特征、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游戏玩法等方面抄袭了原告游戏的游戏元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近年来开始倾向于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在2016年-2018年的案例中,法院已经开始将网络游戏规则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并通过拆分作品、规则分类的方式进行区别保护。在《三国杀》诉《三国KILL》、《奇迹MU》诉《暗夜奇迹》、《率土之滨》模拟器案中,法院将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在《奇迹MU》诉《奇迹神话》案中,法院直接将网络游戏规则作为一个整体作品进行保护;在《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中,法院将网络游戏规则中的基础游戏规则和具体游戏规则区分开来,并认为具体游戏规则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四、网络游戏规则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实践与问题

(一)网络游戏规则可版权性分析

对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可以从思想与表达、有限表达、独创性、功能性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网络游戏规则有具体的表达形式而非纯粹的思想

网络游戏以计算机或手机软件的形式存在,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感知性。区分思想与表达是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2017年《守望先锋》诉《英雄枪战》案⁸中,法院根据游戏制作经历的立项、DEMO制作、ALPHA版本研发、BETA版本研发和商业化量产及测试阶段等五个阶段,网络游戏的呈现通常包括五个层次:第一层是游戏类型定位。如射击类游戏、角色扮演类游戏等多个类别,游戏类型定位属于基础游戏规则,处于思想的范畴之内。第二层是基础游戏规则设计。如射击游戏的基础规则即“移动”和“射击”的功能,角色扮演类游戏的基础规则是玩家按照预先设定的故事情节主线发展。第三层是游戏资源核心部分制作,涉及到为了实现基础游戏规则而设计的具体游戏规则。如射击游戏与战斗目标相匹配的角色的属性设计、游戏界面编排、地图设计、游戏物品装备数值设计等具体游戏规则,和角色扮演游戏中故事、虚拟世界的风光、所扮演人物的塑造等其他元素。第四层是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打磨游戏规则与游戏资源的契合度,不断地验证与纠错,完善游戏的逻辑自洽,最终形成连贯流畅的整体画面。第五层是游戏资源细化。即在游戏规则这个框架上,增加音乐、美术等艺术加工,并优化游戏界面和整体画面效果。

第一、二层属于思想范畴,不应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第三、四层属于具体游戏规则,通过以游戏设计要素为内核的游戏资源制作得以外在具体呈现,射击类游戏玩家追求的射击点和隐藏点、行进路线、人物技能等具体游戏规则设计要素作为核心部分被凸显,该种类型游戏的核心部分应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第五层属于著作权法中已有的文字作品、录音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类型,可以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2.高度独创性的具体游戏规则不构成有限表达和场景原则

有限表达和场景原则都是针对基础游戏规则,而具体游戏规则作为基础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由于其复杂性一般不会触及有限表达和场景原则。2018年《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⁹中,法院认为,从行业现状来看,网络游戏设计开发已逐渐呈现模块化趋势,新游戏的游戏规则的设计往往不会从头开始,而是系基于现有成熟的单个游戏玩法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玩法系统或模块的选择、组合或部分新玩法系统的开发创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具体的游戏界面和游戏数值,虽然这些现有成熟的玩法和规则处于公有领域不受保护,但是针对现有玩法和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应当受到保护。

3.具体网络游戏规则具有高度独创性

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手机等硬件条件的越来越好,网络游戏规则也越来越复杂。¹º如“英雄联盟”这款游戏具体游戏规则设计者需要设计150个角色的属性数值,750个角色技能(每个英雄5个技能)的效果和数值,还要设计500件装备道具的属性和数值,以上所有的具体游戏规则要达到游戏平衡还要具有趣味性,需要凝结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还要不断进行调试,如此复杂的设计就具有独创性中要求的“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4.网络游戏规则不具有实用技术功能性,不违反功能性原则

网络游戏具有极大商业价值来源于其趣味性,玩家通过网络游戏达到娱乐消遣的目的,趣味性的核心体现就是通过网络游戏规则来实现的。但这并不代表网络游戏规则有增加网络游戏趣味性的“实用技术功能”或者说网络游戏规则是一种“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表达”,因为提高趣味性只是一种艺术价值,并不是为了实现“实现产品的功能与效率考虑”或“降低生产(包括创作)成本、提高收益成本比”等功能性目的。

(二)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1.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未直接体现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规则系作品,当发生网络游戏规则侵权案件时,司法实践通常会有三种方式处理。第一种方式,寻找其他可代替的侵权点比如画面、剧本、美术设计等来认定侵权行为,从而规避掉对网络游戏规则侵权认定错误的风险。第二种方式,将网络游戏规则从网络游戏整体作品中拆分出来,并转化为文字作品等其他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作品形式进行保护。第三种方式,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向兜底条款进行逃逸,甚至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进行侧面保护,甚至为了谨慎,在有些只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侵权的案件中,法官会认为不构成侵权。

2019年《王者荣耀》诉《英雄血战》案中,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地图中道路、草丛、河流、障碍物等元素的运用及外形、位置设计,色彩搭配,整体构图上融入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应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为改编作品,属于图形作品中的示意图,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游戏地图设计作为网络游戏规则中的一环,认定为美术作品。此案中的游戏地图其实就是网络游戏的具体游戏规则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规则未被明确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将游戏地图认定为美术作品的方式,既达到了认定侵权成立从而侧面保护游戏地图设计的目的,又绕开了对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的论证。

2.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难以判断

绝大多数侵权者在抄袭网络游戏时,不会全盘采取“逐字逐句”的抄袭网络游戏包括文字剧本、美术设计、音乐等在内的所有元素,因此从外观上看抄袭网络游戏与原创网络游戏差异很大,无法通过游戏画面、音效、美术设计、界面设计等因素直观判断。并且,就算是将网络游戏规则转化为文字进行侵权实质性相似判断,抄袭者也不会“逐字逐句”抄袭。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实质性相似,任然停留在对网络游戏最表明的游戏画面、音效、美术设计、界面设计等最直观的方面进行对比,虽然这种对比方式显得更加直观也更具操作性,但是这样对比任然停留在网络游戏规则的表面,没有深入分析具体游戏规则和基础游戏规则的区别、同类游戏在网络游戏规则的异同、是否构成公有领域或者作为通用设计的游戏规则等因素。

五、网络游戏规则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实践与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方式

在《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一案中¹¹,针对原告相同的保护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戏规则没有独创性,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但是游戏规则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保护,如果不保护则不利于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进行规制。可以看出,法院在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调整;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又认为为了整个行业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的维护,应当将抄袭网络游戏规则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侧面保护网络游戏规则这种智力成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优点与问题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只要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或第六条第四点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就能够通过禁止抄袭网络游戏规则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从侧面保护网络游戏规则。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提供了另外一种对比方式,即将网络游戏画面、界面、音效、美术设定等元素综合进行对比,如此既不需要像专利一样对“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也不需要像著作权一样将网络游戏规则的独创点剥离出来进行对比,只需要对网络游戏画面、界面、音效、美术设定等元素进行直观的相似性对比就能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更具操作性,对比起来也更加直观。

但是,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原因是,对思想的保护将催生垄断而不利于发展,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抄袭网络游戏规则明确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进行保护的话,那么就会与原有的立法精神相矛盾。前述《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规则属于应当保护的智力成果,选择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看似绕过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实则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逻辑。

六、网络游戏规则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网络游戏规则保护模式: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辅

忽视传统游戏与网络游戏之间质的显著差别,依然固执地一刀切式地将网络游戏规则认定为纯粹的思想而不予著作权法保护的,将会对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造成危害。¹²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未就网络游戏规则抄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明确,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单独保护网络游戏规则时会造成其与著作权法的矛盾和重复立法,因此也无法单独承担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重任。

著作权保护意味着更低的确权和维权成本,能在司法实践中为裁判法官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思路,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限,防止相同或相似的抄袭网络游戏规则行为。由于立法滞后性和司法使用上对侵权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困难等问题,在采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时依然会存在保护漏洞。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对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起到了统摄作用和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可以弥补著作权法保护的漏洞。¹³当在适用著作权法无法认定为侵权时,可以根据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中第四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认定侵权者开发的侵权网络游戏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创设计者开发的原创网络游戏,从而通过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网络游戏规则。

综上,可以根据网络游戏规则的特征和属性,采用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为辅的保护方式。

(二)著作权法应拆分保护网络游戏规则

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该如何保护,主要有整体保护与拆分保护之争议。

整体保护是将网络游戏规则蕴含于整个网络游戏中,然后和视听作品一样进行整体保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¹⁴或视听作品的保护模式,如在守望先锋案¹⁵中,法庭将网络游戏以认为涉案游戏是以游戏画面为载体从而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但有专家认为这是基于著作权立法现状的权宜之计。¹⁶

拆分保护是指将网络游戏的各个独立元素拆分开来分别保护。组成网络游戏有很多元素,如音乐、文字剧本、绘图作品等。在《三国杀》诉《三国KILL》案和《奇迹MU》诉《暗夜奇迹》案中,法官均认为网络游戏规则可以转化为文字描述或介绍,以文字作品的形式进行保护。

从目前司法实践、学术研究和立法状况看,将网络游戏规则从网络游戏整体中拆分出来保护的方式比整体保护的方式好,主要由以下几个优点。

1.直观性和操作性更强。例如将抽象的网络游戏规则转化为具体的文字形式,相比于将网络游戏规则蕴含于网络游戏中整体保护的做法,在对其侵权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上更加直观且操作性更强。

2.能够在现有立法中找到定位。如果将网络游戏规则通过转化为文字、图片等作品进行保护,则无需在立法上再单独对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规则的定位进行规定,从而一定程度上的减轻了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伤害。

3.有利于权利人确权和维权。拆分保护可以大大减少原创设计者的确权和维权成本,有利于保护原创设计者的劳动成果,从而鼓励更多更好的网络游戏规则设计的产生,并有效打击抄袭网络游戏规则的行为。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在明确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保护之后,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困难就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两款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里可以考虑专家陪审员与技术审查官的介入。

目前专家陪审员与技术调查官的运用中,大多数是专利、植物新品种、电路布图设计等案件中,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著作权或网络游戏明确列举在其中,此后应当予以明确。相应的人选,也应当更多地考虑职业玩家。电子竞技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已经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不仅有全国比赛也出现了很多世界比赛。职业玩家对网络游戏规则的理解更加深入,远比一般人更了解,他们为了获得相关网络游戏电子竞技比赛的胜利,往往会站在各种角度全方位对网络游戏规则进行研究。如果让职业玩家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那么将会使得网络游戏规则是否侵权这个技术问题变得更加容易判断。

文中注释

¹游戏产业网.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DB/OL].http://www.cgigc.com.cn/gamedata/22132.html,2020-12-18/2021-3-4.

²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1602939918747816.htm,2020-9-29/2021-3-4.

³ 朱艺浩.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J].知识产权,2018(2):67-76.

⁴ 曾晰,关永红.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J].知识产权,2017(6):68-73.

⁵ 蒋强.游戏改编:“独创性”的司法认定[J].中国知识产权,2016(9):115.

⁶ 参见(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23号判决书.

⁷ 参见(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

⁸ 参见(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判决书.

⁹ 参见(2018)苏民终1054号判决书.

¹º J.Juul.The Game,the Player,the World:Looking for a Heart of Gameness[A].Digital Games Research Conference 2003[C].Utrecht:DBLP,2003:30-45.

¹¹ 参见(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判决书.

¹² 卢海君.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地位[J].经贸法律评论,2020(1):134-143.

¹³ 曹婧,施放.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J].经济论坛,2011(6):183-186.

¹⁴ 王迁,袁锋.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J].中国版权,2016(4):19-24.

¹⁵ 参见(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判决书.

¹⁶ 曾晰,关永红.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J].知识产权,2017(6):68-73.

本文作者

游戏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与出路)(1)

游戏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与出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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