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有标准(合同是否有标准)(1)

合同是否有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

因为合同不是普遍实用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合法有效,就能对当事人产生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什么是好合同?什么是不可接受的合同?甲方和乙方,有信任基础和没信任基础、有担保和没担保、法务和商务等,不同情况、不同角色的观点显然是不同的。

同样一份合同,能否为甲乙双方共同接受,不仅取决于合同本身,更取决于甲乙双方各自的地位条件相互信任合同目的。所以任何脱离具体的合同主体条件、合同目的与相互关系去评价一个特定合同的优劣都是表面和形式的。

更何况,任何合同的谈判修改完善管理都是有成本的,合同必须在共同利益最大化可接受的交易成本之间达成平衡,过度的合同审核与反复博弈很可能导致交易机会丧失或得不偿失。

其实,合同不只是交易风险控制的工具,更是锁定交易机会,维系合作关系,实现商业利益的载体。不可承受的合同风险要避免,但完全没有风险的合同要么不存在,要么没价值。

合同的好坏总是相对的,相对于各方的底线和偏好。只要能各得其所,能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目的的合同都是好合同。所以合同的好坏不是由她自身定义的,而是在风险与机会、成本与收益、短期与长远、利益与关系的平衡中共同选择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在法无禁止范围内的意思自治。但合同的内容并不需要面面俱到,并不需要将所有合同事项都写到合同中。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基本有法可依,最精简的合同只要明确了主体,标的和数量就可以设立,其他未约定事项,包括价格等都可以根据习惯、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弥补。

订立合同的过程也是一个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促进合作的过程,所以为了避免分歧,为合同履行提供依据和指南,人们将法律未明确规定且至少一方特别关切的事项写进合同也是很有必要的,但究竟具体应当规定哪些事项,需要详细到何种程度,应当因人而异。

不同行业有不同习惯、规则和风控重点,再加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地位、偏好和诉求差异,很难有通用的标准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早就被法律吸收进去成为合同法律规范的一部分了。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以下这些关于合同的观念,看似专业而严谨,实则本末倒置,应当警惕其副作用:

1.合同不能太简单,要尽可能详尽,避免合同漏洞;

2.合同要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将所有可能风险规避或转移出去;

3.尽量采用大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模板,而不考虑双方的实际地位和条件;

4.合同表述要法言法语,显得专业,而不管是否有利于双方理解;

5.不在选择和履行上下功夫,玩文字游戏,以为签了一份好合同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合同只是手段商业才是目的。合同是法律问题,更是经济问题。对于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来说,最大的风险不是合同违约的风险,而是有没有交易机会的风险。

据统计,即使已胜诉的合同,真正能得到执行的也不到30%。所以写在纸上的合同约定只是风险控制的一个环节,而且还不是最主要的,合同风控最重要的还是对交易机会的识别和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对合同签署后的履行过程管理,这也是为什么现实中95%的商业合同都无需律师审核的深层原因。

好的合同不是位于某一个静态的点,而是合同双方或多方均有合作盈余的合理区间,但具体会锁定在哪个位置,是由市场竞争、力量对比、各自偏好与相互关系等多因素共同参与,通过博弈和取舍的结果。

那么能否为合同建立一个模型,只需通过输入影响合同的各种参数而从而自动生成相应的合同呢?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的困难是这个模型的内核、必备要素和基本元素是什么,合同的原材料从何而来,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还是逃脱不了经验主义和价值判断。

由于人们对合同及自然语言的认识、解构,还停留在模式化和经验主义阶段,就像牛顿之前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一样。在这个阶段难以形成刚性标准,但可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包容更多不确定性和变量。

从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出发,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商业习惯之下,根据合同的价值位阶和商业逻辑,推荐遵循如下合同原则去架构完善评价合同。

1.平等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在追求自身利益同时,尽量满足对方利益诉求,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相对公平,降低信任成本,实现合同共同利益最大化。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要公平合理,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考虑社会整体成本和效益。

这些合同原则,看似空洞抽象,但确是合同的内核和灵魂。唯有在此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合同才能行稳致远,为合同双方带来真正的长远利益,并最终惠及社会。

随着法律科技的进步,合同的形式和载体正在突破原有书面文本局限。对法律规则进行编程,合同将成为一个智能化的商业操作系统,可以更加即时精准动态的反应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发现特定时空主体之间最优合同方案,将社会交易成本降到最低,通过合同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技术驱动合同合同促进交易交易创造价值。我们期待日益智能的合同法律科技,将人们从繁杂重复的合同事务中解放出来,根据合同主体、合同性质、交易条件、相互关系、合同目的、风险偏好等必要参数自动生成具有最大共同利益的合同方案,构建更加开放公平高效的商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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