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实施方案(1982年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实施方案)(1)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3号文件《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决定》精神,拟定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实施方案如下:

撒销改编的原则

基建工程兵所属部队原则上按系统对口集体转业到国务院有关 部和北京市。有的部队地方政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同意,可以转归省、市、 自治区。军队系统需要的,交给军队。少数本人确有困难不能集体转业的干部、战士,纳入全军计划转业、退伍。部队改编时要保持生产能力,配好领导班子,成建制地改为国 营企、事业单位,继续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为使干部、战士安心于本行业工作。实行鼓励集体转业的政策, 政治上基本保持现有待遇,经济上不降低收入。部队的装备、资产,原则上随同部队移交。撤销改编采取先下后上、先部队后机关的顺序进行,各级党委 对所属部队的撤销改编工作要负责到底,力争做到政治上不发生问题,经 济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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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改编的步骤

基建工程兵现有九个指挥部、三个办公室、二十七个支队、 一百三十七个团、五个学校,共三十四万人。今冬明春撤销改编三分之二, 二十二万四千人。其余部队于一九八三年底基本撤销改编完毕。今冬先转业、退伍七万二千人,其中干部一万二千人、战士六万人。通讯指挥部及所属四个团交总参通信部领导管理,四个水文地 质团分别移交有关军区建制领导,共八个团,四千多人。今冬明春撤销改编煤炭、冶金、石化、北京、水文地质指挥部 和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办、兵种直属部队,共十六个支队、六十七个团、 四个学校、一个设计院,十四万八千人。一九八三年冬撤销改编核工业部、黄金指挥部和驻深圳的部队, 共七个支队、四十三个团、一个学校,六万六千人。交通部队二万三千人,不在两年基本撤完的范围之内。水电部 队二万五千人的撤销改编工作另行安排。国务院有关部、北京市和基建工程兵,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原则, 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系统部队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 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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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改编中的有关政策

劳动指标和落户问题,全兵种除分散转业退伍和调归军队的人员外,约有二十六万人集体转业,由劳动人事部将所需劳动指标分别拨给接收部队的有关部和省市。集体转业人员及其随军家属子女,由地方政府予以就地落户。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干部、战士和职工,一律保留现有工资待遇。专业技术干部评定职称和干部调级问题

科技管理干部和财会、统计、核算、定额等专业干部、中专教员未评定职称的,由部队改编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评。今明两年撤销改编部队的干部工资调整按照军队规定办理。若部队撤销时军队不调级,集体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同地方干部一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子以补调(包括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的调级人员)。干部和职工离休退休问题,全兵种符合离休条件的二千多名干部,按照全军统一规定安置管理 由兵种统一规划修建干休所,配好管理机构和装备、物资。符合国务院、 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而不在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离干部,由各指挥部、支队尽量利用现有房产,相对集中, 就地安置。建所投资由国家计委按原资金渠道进行安排,所需地皮由当地政府划给。需跨区安置的离休干部列入全军计划统一安排。已批准安置在各干休所的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由所在地方政府落户,有工作的给子安排工作。部队全部撤销完毕后,干休所由总政治部统一安排管理。

全兵种需作退休安置的干部二千多名,原计划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安置八百名,一九八四年安置一千二百多名。为不影响撤销进度,由总政治部将一九八四年的安置人员纳入一九八三年的安置计划,在地方民政部门未接收安置前,暂由部队改编的单位管理。编内编外的职员、工人和工改兵战士离休、退休,按民政部、劳动人事部、三总部民(1982]39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方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学员问题,全兵种现在各院校学习的学员有三千多名。凡于本部队撤销后毕业的, 在全军院校就学的一百四十一人由总政治部统一分配,在地方院校就学的, 由部队办理退伍手续,国家统一分配,在基建工程兵五所学校就学的,随同学校对口转业地方,毕业分配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员在校期间保留现有津贴和伙食费、服装费,其高于国家助学金部分的费用由基建工程兵撤销经费中一次拨付。经教导队、中专班学习毕业并已担负干部职务工作的战士,今冬明春不改的部队,由总政治部给适当的指标,子以提干,今冬明春撤销改 编的部队,按干都定级后集体转业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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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安置问题,全兵种现有伤病残人员三千多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79]161号文件规定,由有关省、市、自治区接收安置。部队改编结束时仍交出的人员,办理伍手续,交部队改编的单位管理。对部队撤销时在军队医院治疗的伤病残人员,不另转院,治愈后由原部队善后工作机构办理在手续,移交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改编的单位安置。

全兵种现有牺牲病故人员家属三百多户,由部队改编的单位按军队抚恤标准待遇进行管理。兵种和指挥部两级机关干部的安排问题,两级机关除离休、退休和分散转业的干部外,有一千一百名干部待安排。兵种机关约三百名干部采取多渠道、分期分批安置,其中坚持工作到最后的由总政治部负责安排。各指挥部、兵办的干部,对口集体转业到国务院有关部和北京市。兵种机关转业在京工作和各指挥部、兵办机关集体转业的干部,由北京市给予落户。

撤销经费问题,撤销部队所需经费,包括转业退伍费、待安置人员费、停工费和调迁费由财政部审核拨专款解决。部队从正式移交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接收单位承担。财产转移问题,部队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和文书档案、生产技术资料等, 原则上随同部队转归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基建工程兵借拨的周转金,如数归还兵种上缴国家财政。部队的房地产,除留下离休干部和待安置人员需用房以及修建干休所需要的地皮外,一律随部队移交。武器弹药和无线电通信器材等军用物资,全部上缴所在军区。库存被装物资和粮秣,与代供单位结清账目后,剩余部分移交部队改编的单位。

各部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撤销改编中的遗留问题,由部队接收单位和改编的单位负责处理。在军队服刑的人员刑满释放时,原部队已撤销的, 由总政治部负责处理。自部队移交之日起,所有案件均由地方检察院、法院受理。属于离休、退休、转业退伍等军队方面的善后工作,由各指挥部、 兵办、支队、学校在本单位撤销改偏完毕后,成立一个精干的善后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机构由兵种统一领导,后勤供应仍按现行关系分别由有关军事单位代供。善后工作结束后,其工作人员除离休、退休者按 队规定办理外。其余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北京市和部队改编的单位负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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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基建工程兵,部队集体转业改编为国营企、事业单位,是一项重 大的体制改革,工作任务艰巨复杂,军委三总部、国务院有关部、北京市和基建工程兵各级党委,一定要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针,认真执行党中央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决定,切实加强领导,把撤销改编工作搞好。各部队要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学习好十二大文件,深入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使干战职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组织需要,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要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严禁趁部队撤改之机搞贪污盗窃、损公肥私、侵占公物、挥霍浪费等不法行为。发现问题要从严处理, 严格依法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全体干战职工要振奋革命精神,加强团结,同心协力,圆满完成撤销改编任务。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九日。(转载请注明见道网 www.seetao.com )见道网机械栏目编辑/邢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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