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杭州萧山一姑娘最近有点头大。
公司一位同事要辞职,
并且不愿走正常的离职流程,
坚持要立马走人。
老板也没辙了,问她该怎么办……
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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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说,这位同事是个刚毕业的小姑娘,在职期间也经常请假,老板都给批了。
昨晚,同事给老板发微信提出辞职,老板也表示同意,不过需要一个月后办理离职。
然而这位同事却说:「如果今天不能办离职,那就明天再办;办不了的话,就等什么时候能办了,再去公司。」
铁了心的要立马走人。
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看完聊天记录,评论区网友之间有不小争议。
有网友说,这种情况太正常不过了,毕竟身体才是第一位的。而且连工资都不要了的话,确实也拿她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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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久久的牛牛:都要辞职了,这太正常啦,毕竟身体不舒服,不能再为公司继续卖命一分钟。
网友@两头花踏:员工无所谓了老板还能拿她怎么办。
网友@lvanlin:她准备不要钱了的话,是没办法。
网友@黑靥Blink :挺正常啊,人家也不在乎这一个月是扣除还是怎么,有啥可挂的。
也有网友认为,不管怎样,交接工作是一定要做好的。所谓的契约精神不止是为了约束别人,更是为了管理自己。
如果每个员工都这样,公司还怎么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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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加油2020:老板变相裁员,你们就说老板怎么怎么,要去起诉。员工不按流程离职,不少人觉得正常,所谓的契约精神只是约束别人的么?职业素养要不要有的,这次因为远,累了说走就走,下次别的工作也可以因为不开心说走就走。当然她离职肯定有她的原因,累了说一下休息几天再去,留一个月缓冲时间,让别人招到人交接好,好聚好散。
网友@宁静之远:开公司的也不容易,做员工也不容易。但职业道德总要有的,至少交接手续总要办的,单位录用员工那是种信任啊,若老板做人不上道的,另当别论。大公司或外企就比较规范些。
那么,应该怎样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呢?来看看劳动法怎么说:
职工辞职
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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