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申请费用缓缴?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费用缓缴(明确了这些费用)

申请费用缓缴

5月12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

此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各地不得自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5月三项社保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两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5月费款;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在补缴费款方面,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此外,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转自:江西人社

来源: 南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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