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面积(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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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在本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改建扩建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5元(其中:含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 ,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征收程序及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到市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预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 监管与使用

第五条 征收的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

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征收的配套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供气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费收支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根据市政府核准的收支计划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

第八条 配套费在使用时,项目管理部门应按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程序,招标控制价需评审,决算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可拨付配套费。

第九条 对以物顶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价、拍卖,拍卖所得进入财政收入。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 用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认定、核准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由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国有,供热、供水、供气等企业只有使用权,无处置权,企业负责此部分资产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资产的完整、功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越权审批减免配套费的;

(二)征收的配套费未专款专用随意挪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以配套费建设形成资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讷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讷政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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