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房整治目标(思茅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约房的通告)(1)

思茅区关于进一步

规范管理网约房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中央、省、市对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经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将进一步规范管理思茅辖区内网约房,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要求

请思茅辖区内以经营(营利)为目的网约房经营者按照《思茅区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约房工作方案》要求,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二、入住人员排查

网约房经营者须履行以下疫情防控责任:

(一)对入住网约房人员开展一问三查(一问:近7天内旅居史,三查:体温、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重点查验“云南健康码”情况,有无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是否有7 天内高中风险地区、省外及省内有本土疫情州市(含经研判后实时推送的重点地区)旅居史。

(二)如遇“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红或黄码的请及时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879-2851118。

(三)查验是否通过“健康普洱通”小程序或电话方式进行 入(返)思主动申报、报备。

(四)查验省外及省内有本土疫情州市入(返)思人员开展核酸“落地检”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不按本通告要求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和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思茅区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约房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网约房管理工作,保护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定,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住宿、居住服务的房屋或场所,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宾(旅)馆、客栈、民宿、出租房、短租房、长短租公寓、“胶囊旅馆”、洗浴足疗、农家乐、“房车营地”、“电影吧”等房屋或场所。

已取得《云南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和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长期租住的网约房,分别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不纳入本通告范围。

二、开办网约房条件

(一)需要开办网约房提供住宿服务的,首先应当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许可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再到所属辖区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报备。

(二)网约房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

(三)居住人数规模达到30人以上的,或经营(兼营)时租、日租的网约房,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通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30天,并制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四)在城市居民小区经营网约房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的书面同意。

三、责任义务

(一)网约房经营者通过网约房平台发布网约房信息前,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的“云住宿”小程序进行申报登记,上传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准许经营同意书、经营者身份证、治安责任状等文件资料,并填报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申报登记的,将获得公安机关编制的房屋编码;未完成申报登记的,不得用于网约房经营活动。

(二)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云住宿”小程序如实登记所有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员的国籍(地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入住房间、入住时间以及预订平台和单号等。

(三)未设置前台或专门人员负责登记工作的,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应当从“云住宿”小程序中下载打印房间二维码张贴到相应房间,在有预订信息时录入订单号等信息,督促指导到房间门口的全部入住人员扫码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再在“云住宿”小程序中进行核验确认后,才能为入住人员开门或发送开门密码。

(四)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时,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辖区所属社区警务室报告。

四、处罚制度

(一)对网约房平台违反规定,未核验相关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核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提供治安管理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予以处罚。

(二)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网约房进行申报登记的,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予以处罚;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和核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网约房经营者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入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思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编辑:粟绎安

监审:王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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