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王先生从火车卧铺车厢的上铺下来时,从扶梯上摔下导致多处骨折,造成九级伤残。王先生将中铁北京局诉至法院,索赔59万多元。法院一审判决中铁北京局赔偿王先生14万元,北京局不服上诉,记者今天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乘客王先生今年44岁,2018年1月11日22时,他从邯郸市乘坐中铁北京局运营的T253次列车,目的地为郑州站。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火车运行过程中,王先生从上铺准备下来时,从扶梯上摔下导致不能活动。列车到达郑州站后,王先生被送至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后又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
王先生被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腰2椎体压缩骨折、腰3椎体骨挫伤。一审期间,王先生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程度属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乘坐中铁北京局运营的列车,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中铁北京局有义务将王先生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考虑到卧铺车厢上下卧铺之间的扶梯较窄、火车在行进过程中会产生不稳等状况,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北京局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他在从上铺下来的过程中,没有做到踩稳、抓牢,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铁北京局按一定比例赔偿王先生14万元。一审宣判后,中铁北京局上诉至北京四中院。
中铁北京局上诉称,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列车运行平稳,王先生是从上铺下来的时候没有抓住扶梯,也没有蹬住扶梯,造成摔伤,王先生受伤完全是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中铁北京局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责,但应由承运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且只有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运人才可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后果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中,中铁北京局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王先生受伤系因其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据此,北京四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