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房的处理 迟延退房生口角(1)

近年来,民宿作为一种精致、温馨的休憩空间,已经成为人们安歇身体、安放心灵的重要载体。那么,民宿在其经营过程中被恶意差评,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案 情 回 顾

2022年9月29日,被告张某通过某平台在原告某民宿预定客房一间,并于当晚入住,约定退房时间为次日中午12点。第二天,被告未按时退房,原告于12点10分敲门提醒,被告于12点30分开门退房,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后不欢而散。被告因心生不满,遂在该平台给原告侮辱性恶意差评。

原告认为,该恶意差评损害了其商业信誉,造成了经营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录制道歉视频并赔偿5000元。被告辩称,差评系其一时冲动而为,也已经全部删除,同意道歉,不同意赔偿损失。经查,案涉差评发表后,系原告向平台申请,于三天后由平台删除。另查,原告的日均营业额为300元左右。后经法官多番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1000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法 官 说 法

电商平台的用户评价是一种信用机制,是经过长期交易积累形成的,消费者在网购时已养成对用户评价数据的参考与依赖,用户评价实际上是一种舆论监督,只有恶意差评才可能侵犯名誉权。在实践中,怎么界定恶意差评?我们认为,如果该差评存在侮辱、诽谤等侵权事实,并造成了商家社会评价、商业信誉降低,则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商家而言,对真实的差评要予以尊重,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应及时保存证据。对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评价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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