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黄某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某公司。

2019年12月23日,公司向黄某出具《员工调动通知单》,将黄某从某乘用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生产操作岗位调至某动力事业部发动机车间从事生产操作岗位工作,要求报到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13:30。黄某拒绝此次调动,未按照该通知到摩通动力事业部报到上班。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1)

关于黄某的参保情况。根据查询,黄某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13年4月,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均为2013年5月,工伤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05年8月,生育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11年4月。庭审中,黄某、某公司均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均为黄某参加了社保。

2020年1月10日,黄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工资2995.39元,12月工资2995.39元及经济补偿31907.97元。

仲裁裁决:

一、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黄某5192.01元;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黄某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2)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社保缴纳。双方在庭审中均一致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某公司为黄某参加了社保,黄某明确其主张的是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应受一定期限限制。黄某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项解除原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2019年11月、12月的工资5192.01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3)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4月之前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依法享有解除权。解除权系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受一定期限限制,上诉人对该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而2013年5月之后至上诉人离职的六年多时间内被上诉人均足额为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即违法事实已经处于结束状态而非持续状态的情况下,作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长达六年时间里没有选择行使解除权,是对权利的怠于行使,故一审认为其解除权已经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关于调岗,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上诉人工作地点、岗位及工作内容,故上诉人以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基础,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申请再审。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4)

不给职员买社保犯法吗?

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违法,法律规定要在员工入职后三十天之内购买,超过就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补充:社保是一种员工福利,还有社保是强制性的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单位不给职工交社保,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

职工社保应该由企业进行缴纳,企业社保费用由两者共同承担。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企业与员工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在用工30日内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也就是说,合法用工企业一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5)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该怎么办?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三种解决方法:

办法一: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机构举报。

如果你是在职期间,公司不缴社保或社保缴纳不足,可以向社保机构和监察机构举报。注意监察时效是2年,所以,就算是22年未缴纳,你只可能获得最近两年的补缴机会,以及后续公司按时为你缴纳。

办法二:辞职后再仲裁,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这个方法可以获益补偿,也就是22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可以要求社保局责令公司补缴2年的社保,此处参照办法一。要注意你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单位不缴纳社保。

办法三:仲裁诉讼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6)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保应缴未缴一次补缴规定(未缴社保要求补缴)(7)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后果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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