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武祎 耿瑞璞)张先生称自己委托了一家公司办理留学优惠购车,在支付购车款后发现市场上同款车型的售价比留学优惠价还要低几万元,张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故将北京建丽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2000元并支付服务费三倍的赔偿金,同时赔偿车辆差价损失3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从海外留学回国工作,了解到国家有关留学生购车可享受减免进口零件关税、增值税和购置附加税的优惠政策后,委托海关指定的北京建丽公司办理优惠购车事宜。张先生在与北京建丽公司签订委托合同、选择车辆后,北京建丽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购车全款和代办费,并告知其选择车辆的出厂价为40万元,留学生免5%的零件关税后,能省2万元,还可赠送大礼包。张先生支付38万元全部购车款后,在去北京建丽公司指定的4S店提车时,并未收到大礼包。经询问,同样配置车辆的价格,4S店报价为35万元。此后,张先生又前往其他4S店询问同款车型价格,报价为35.5万元,同样有赠品。据此,张先生认为北京建丽公司在向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应当三倍赔偿。
被告北京建丽公司辩称,不存在欺骗误导张先生的情况。优惠购车资格经海关审查过,张先生同意后才与北京建丽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是否变更委托方张先生可以自由选择,张先生没有向建丽公司说明变更委托方的情况。关于车辆价格,因为价格是预估价格,大礼包也是厂家直接提供,并非建丽公司承诺。当厂家告知建丽公司张先生选择的车型价格后,建丽公司已经及时告知,不存在价格方面的误导和欺骗,建丽公司只是代理免税服务。就建丽公司从4S店了解,后来因为车型卖得不好,价格发生变化,但对留学生购车价格是一直没有变化的,价格是公示公布的。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北京建丽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北京建丽公司在张先生不知道市场价格情况下误导其订购了涉案车辆。对此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北京建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性质为委托合同,张先生委托北京建丽公司向汽车生产商购买涉案车辆,北京建丽公司并非车辆定价方,且在张先生订购车辆时,北京建丽公司已将厂家出具的车辆价格表发送给张先生,张先生对于所要购买的车辆价款系属明知。本案中张先生选择以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购买免税国产汽车,享受国家免税政策,而非直接与4s店签订购车协议购买车辆,属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建丽公司签订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张先生仅以车辆购买价高于其咨询的其他4s店的销售价格为由主张北京建丽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具体操作方式、国产免税小汽车种类范围、购买免税车辆代理企业等,我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文件指引,留学回国人员在购买车辆前应对上述文件进行初步了解。留学回国人员通过代理企业购买车辆时,存在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与代理企业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二是与车辆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代理企业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代为申报免税优惠手续、车辆报价等,购车方作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订立或者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若因车辆报价、赠品等附加优惠情况无法达到预期,可以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在与汽车销售方订立买卖合同前,建议多采取网上询价、进店咨询等多种途径,对拟选购车辆的留学免税优惠价格及市场价格进行对比,谨慎选择车辆的购买方式,避免因车辆价格波动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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