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天津某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岗位录用应谨慎决定,一旦下发录用通知不得随意撤销,其取消录用资格的行为构成缔约过错,致使王某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应承担责任。法院结合天津某酒店承诺支付王某的工资标准、王某停止工作的期间及因停止工作造成的损失,酌情确定天津某酒店补偿王某11000元。
【案情简介】
1、2021年1月,王某在最佳东方app浏览到天津某酒店发布的招聘信息后向天津某酒店投递简历,2月2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要求面试通知,并于2月7日至天津某酒店处进行面试。
2、2021年2月18日,王某接到天津某酒店予以录用的电话通知,天津某酒店工作人员微信通知王某办理入职手续,并提交入职材料,其中包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月19日天津某酒店通过邮箱向王某发送录取确认函,并在微信中告知已发送,王某回复“好的,谢谢。”2月23日王某自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3月1日天津某酒店以拟招聘岗位取消为由电话通知王某不再录用,王某入职未果。5月6日王某入职其他单位。
3、2021年3月9日,王某以工资损失、保险及公积金补偿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来源】
天津高院公众号: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五:王某与天津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确定录用某员工之前,应安排职业病岗前体检或入职体检,在确定没有不适合入职的情况下发出录用通知,如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可随意单方面作出取消录用的决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单方面取消了录用通知,候选人是有权要求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审判,原则上参照候选人2至3个月工资标准损失给予合理赔付,当然如果因信赖单位而支付了上家单位服务期违约金,也可一并要求发出录用通知单位赔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