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审查审理过程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实践中,有些谈话取证过于笼统和概括,不利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应结合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将关键情节予以细化。

审查调查取证经验(审查调查谈话过程中如何细化取证内容)(1)

调查受贿犯罪时,一是对谋利情节的询问、讯问应当具体化,注意围绕请托事项核实被调查人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过程;二是对拟按斡旋受贿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认定的,应当核实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三是注重核实赃款的来源和去向,并视情进一步取证。实践中,被调查人接受行贿人请托并为其谋利,但对所办的具体事项的交代缺乏相关情节,谋利的时间、地点、基本经过等要素缺失。审查调查组应当进一步细化被调查人的交代,结合其交代内容与相关证人逐一核实验证。

审查调查取证经验(审查调查谈话过程中如何细化取证内容)(2)

对于被调查人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若拟认定的共同受贿人不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情妇(夫),就要调取证据证实二人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如我们认定某领导干部应其同学请托为他人办事,其同学收受他人财物并告知该领导干部,则对该领导干部的问题能否认定为受贿,关键要看其同学是否属于他的特定关系人,这就需要调取证据证实该领导干部与其同学之间具有共同利益关系。

审查调查取证经验(审查调查谈话过程中如何细化取证内容)(3)

结合工作实际,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部门在办理移送审理时,应就案发经过,被调查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主动上交、退赔涉案财物等情况进行说明,并逐笔逐项列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审查调查部门难以确定是否构成自首、坦白、立功的,也可以采取客观表述方式反映量刑情节。对于本人交代的问题,应明确哪些属于组织已经掌握的、哪些属于组织不掌握的。对于立功材料,一般应写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及查证情况,并提供查证结果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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