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从立法层面对我国的社会保险进行规范,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劳动法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法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1994年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从立法层面对我国的社会保险进行规范,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具有劳动关系组织,把更大部分的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五险统一、法律强制力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四、鼓励补充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调整后的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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