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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吧盗窃犯法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不间断地采取向单位及其他单位收银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删除、修改收银数据,将多余钱款占为己有。行为人虽具备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但其该身份仅为犯罪手段,且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多家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并非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或计算机系统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盗窃 工作人员 单位 收银 服务器 木马程序 删除数据 修改数据 犯罪手段 财产所有权 管理制度 所有人 使用人 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
王XX于2010年9月至伊时代网吧从事网吧管理员工作。王XX在担任该网吧管理员期间,通过QQ聊天软件与某网络黑客取得联系。因该黑客的“PUBWIN收银伴侣”木马程序可以对网吧服务器进行远程操作,且能删除或修改网吧服务器数据,王XX遂向其购买了该程序,并通过梦园网吧的网管将该程序植入到梦园网吧的服务器内,且策动网吧收银员卢XX,采用某黑客远程操控的方式,对网吧的每日收银数据进行修改,再将实际收取的多余钱款窃取后私分。王XX等人(王XX、陈X、雷XX、卢XX、邱XX、程XX)和管浩祥、管林芸、张婷婷(均另案处理)等人自2010年9月至案发期间系不同网吧的网管、收银员,上述人员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修改、删除网吧收银数据,秘密窃取梦园网吧、伊时代网吧、辉煌一族网吧、浪漫一族网吧、新天空网吧、蓝迪网吧、合生源网吧等七家网吧的财物,数额巨大。
2012年2月11日,王XX等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王XX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采取向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收银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删除及修改收银数据,将多余钱款占为己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雷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宣判后,王XX等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对一行为构成上述何种罪名应综合进行考虑。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此不同于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职务侵占罪,但单位工作人员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并非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反复窃取包括其工作单位在内的多家单位财物,其在单位享有的职务仅为犯罪手段,则即使其系单位的工作人员,亦应将其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此外,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与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盗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应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认定。
行为人系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人在包括其工作单位的多家单位收服务器安装木马程序,修改、删除收银数据,并将实际收取的钱款中多余部分秘密窃取,占为己有。虽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利用了其工作人员便利,但其行为足以表明其工作人员身份仅为犯罪手段,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多家单位对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制度或系统所有人与用户的合法权益。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王XX、陈X、雷XX、卢XX、邱XX、程XX盗窃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本罪与相关犯罪·与职务侵占罪 (S040207061)
【案 号】 (2012)甬镇刑初字第390号
【罪 名】 盗窃罪
【判决日期】 2012年10月29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收录
【检 索 码】 P0916 225ZJNBZH0312C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徐俊美 孙治国 孙霓蕉
【公诉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王XX 陈X 雷XX 卢XX 邱XX 程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陈X。
被告人:雷XX。
被告人:卢XX。
被告人:邱XX。
被告人:程XX。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于2010年9月到宁波市镇海区伊时代网吧作网吧管理员。在此期间,王XX采用QQ联系某网络黑客,向黑客购买“PUBWIN收银伴侣”木马程序,该程序能够远程操控网吧服务器并能删除修改数据。王XX通过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梦园网吧网管将上述程序植入梦园网吧服务器,卢XX系网民收银员,王XX策动卢XX通过某黑客远程操控将网吧每日的收银数据修改,网吧收银员拿出收银机修改数据后将多余钱款窃取之后私分。
2010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XX、陈X、雷XX、卢XX、邱XX、程XX和管浩祥、管林芸、张婷婷(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网管、网吧收银员身份伙同某黑客,通过购买删账软件,在网吧服务器上植入木马程序,采用删账软件删除、修改网吧收银数据等手段,或同时或先后对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梦园网吧、伊时代网吧、辉煌一族网吧,宁波市镇海区浪漫一族网吧、宁波市北仑区新天空网吧、蓝迪网吧,宁波市江东区合生源网吧等7家网吧的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侵人网吧计费系统,删除、修改网吧收银数据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
2012年2月11日,王XX等人被抓获,2012年7月4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X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陈X、雷XX、卢XX、邱XX、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王XX,被告人陈X、雷XX,被告人卢XX、邱XX、程XX盗窃数额分别达到额特巨大、巨大、较大,故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利用计算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但其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成立,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XX等人进行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雷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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