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迷你世界vs我的世界谁会胜利?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迷你世界vs我的世界谁会胜利(我的世界VS迷你世界)

迷你世界vs我的世界谁会胜利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即新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但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游戏元素设计而非游戏画面。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包括玩法规则层面的游戏元素设计,不能以游戏元素的相似性直接推定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二审法院驳回网易公司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诉请。

二、《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在玩法规则上高度相似,在游戏元素细节上诸多重合,已经超出合理借鉴的界限。迷你玩公司通过抄袭游戏元素设计的方式,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关键、核心的个性化商业价值,以不当获取他人经营利益为手段来抢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了沙盒类游戏特点、侵权内容比例、整改可能性等因素,着重考虑玩家在游戏中可能享有的作品权利,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玩家群体利益角度出发,未支持网易公司要求《迷你世界》停止运营的诉请,而判令迷你玩公司删除《迷你世界》侵权的230个游戏元素。

四、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认为迷你玩公司作为侵权方,理应掌握经营所得相关数据,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供,应当承担不利推定的法律后果,根据第三方平台显示《迷你世界》下载量、收入数据等优势证据,综合多种方法计算均显示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远超网易公司诉请赔偿数额,遂全额支持其赔偿5000万元的诉请。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粤03民初2157号

二审案号

(2021)粤民终1035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邓燕辉

审 判 员 郑 颖

审 判 员 林恒春

法官助理

陈中山

书记员

陈 颖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路 5 号自编 A2 栋 2 楼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庭,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 315 弄 24 号 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永新时代广场 2 号楼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泽湘,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迷你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侵害《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删除《迷你世界》游戏中涉及的267核心基础元素;

二、迷你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经济损失2110.77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4700元;

三、驳回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迷你世界》游戏中230个游戏资源/元素(见附表2);

三、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四、驳回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修正)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