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我们学习《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公司监督机构日常工作中的权利。

原文是: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我们在学习上一条的时候,知道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检查公司财务。

但是,光能够检查财务,对于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是不够的。

今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除了检查公司财务之外,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还可以通过哪些手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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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而董事会作出的决策需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来审议,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职情况也需要在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所以,要想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列席董事会会议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注意,《公司法》五十四条说的是,“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所以,监事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不是要去列席,而不是以监督机构整体的名义去列席。

列席会议和出席会议有什么区别呢?

出席会议的人有发言权,也有表决权。而列席会议的人,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监事不仅仅可以列席,还可以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也就是说作为监事,虽然没有最后的表决权,但是可以听,也可以问,还可以说自己的意见,而且,这个意见董事会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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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经营异常情况进行调查

如果公司的监督机构发现公司的经营情况存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调查权与前面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不同,调查权是需要以监督机构的名义来行使的。

也就是说,单个的监事,可以自己决定去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不能自己决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监督机构必须在经过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所有监事形成一致的意见之后,才可以去行使这个调查权。

当然了,因为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是一个复杂的工作,仅仅依靠几个监事的力量可能很难完成。

所以,如果监督机构讨论后,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协助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因为这个调查是为了公司的权利,当然所支出的费用就由公司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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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总结一下今天的分享:

为了保证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利,单个的监事有权利去列席董事会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利在经过讨论决议后,对公司的异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中介机构来协助,费用由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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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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