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如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情况予以处理:
一、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规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开工通知是记录开工事实的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其证明力都优于其他证据。通常情况下,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更接近实际开工时间。从成本角度考量,在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的情况下,承包人进场的成本较大。当机器设备以及工人和技术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相关的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设备维护的费用以及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都会加重承包人的经济负担。因此,擅自提前进场施工对于承包人来说经济上并不合理。
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发生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而实际施工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形,为维护承包人利益,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开工条件成就是承包人进场开始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若开工条件未成就,即使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只能进行一些前期辅助工作,不可能展开大规模施工行为。若不考虑实际情况,在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单纯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对承包人极不公平,同时也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但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
理想状况下,发包人、监理人经过招投标,完善相关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之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将机器设备及人员运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但实际情况往往不会这么顺利。开工条件是施工图经过会审,图纸会审记录已经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的一种事实状态。开工条件的具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3)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5)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条件已基本完成。(6)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7)施工图纸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8)其他条件,比如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器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条件。
在开工条件中,发包人需完善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交付可以施工的现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等,而具体到施工设备、人员等情况,承包人需要做好准备,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等。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义务,任何一方有所迟延,均会造成事实上无法开工的局面。若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开工,应由承包人对相应后果负责,也就是开工时间仍然以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为准,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或违反合同约定等一系列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应由相应责任方举证证明,例如苦及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测绘图纸等已经具备的事实,发包人应予以举证。涉及人员、设备到位情况,由承包人举证。
二、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
该项强调的是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与发包人就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事实,如果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开工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或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已经具备,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认为建设工程项目没有任何行政审批上的问题等均会驱使承包人提前进场施工,以期获得更大利润,此时应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时间。实际进场施工系承包人的机器设备到场,人员进场施工,在发生争议时,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承包人是否已经实际进场施工较难认定,具体日期可以通过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当事人间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实践中,承包人经常主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施工队入场仅进行前期施工或者辅助性施工,这种情况能否算作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应该结合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作出认定。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进场,但是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亦不能将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三、如果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
开工报告是由建设项目承包商申请,并经业主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工程施工的报告,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系承包人对整体建设工程未来规划的预期计划,对于认定开工日期有重要影响。在没有开工通知的情况下,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最接近实际开工时间。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开工日期通常为暂定日期。在计算工期时,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很重要,但是对于认定实际开工时间,开工报告更能准确反映当事人履行中的意思表示。施工许可证上也记载开工日期,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认定开工日期。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反映行政许可关系,其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并不足以反映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及事实。实践中,实际开工时间晚于或者早于施工许可证记载开工日期的情况均有。相对于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承包人实际施工时间的影响更小。施工许可证能够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一个考量因素,但所占权重不应过大。关于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对于实际开工日期的影响。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验收以后形成的书面报告。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至关重要,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也多载明开工日期,但竣工备案表,竣工报告出具时与实际开工日期相距较远,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后补开工日期的情况,未必能够反映实际开工时间。因此,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也仅能作为一个考虑因素,最终还应综合考虑全案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时间记载,确定开工日期另外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要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若是根据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确定了开工日期,但是当时并不具备开工条件,亦不能作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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