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2)

住宅为不低于900mm,公共建筑为不低于800mm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3)

台阶、坡道、平台等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条文说明

6.1.1 公共部分的楼梯间、电梯厅等处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原规范只在“套内空间”规定了本条文,执行中发现有理解为住宅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高度执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情况,本条特别提出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规范。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T 10000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栏杆间距等设计要求与本规范5.6.2条的规定一致。

6.1.4 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的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2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 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7.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7.2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在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在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有明确规定。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条文说明

6.7.3 1 有些专项标准中对栏杆水平荷载有专门规定,如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1.5kN/m,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因此,栏杆水平荷载取值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3 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4)

6.11 门 窗

6.11.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 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11.3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6.11.5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5 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5)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6)

6.11.8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2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应设置方便开启清洗、维修的设施。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7)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8)

玻璃护栏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9)

承受水平荷载栏板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窗台低于900时设置护栏高度规范(窗台高度的有关规范)(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8 扶 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8.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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