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看起来挺简单,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但在司法考试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有时就不那么简单了,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例题?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例题(司法考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例题

犯罪中止,看起来挺简单,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但在司法考试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有时就不那么简单了。

我们先看两个例子:

例1、甲举枪欲杀乙,忽闻远处传来警笛声,心想如果动手必被抓,于是跑掉了,事实上甲听错了,并没有警车。

例2、甲举枪欲杀乙,突然想到如果以后被抓,必将牢底坐穿甚至是死刑,于是跑掉了。

这两个例子,例2是犯罪中止,没有问题。

例1呢?不少朋友可能也会认为是犯罪中止,因为当时并没有阻碍甲实行犯罪的事实,可以认为甲是主动放弃。对此,我认为有一定问题。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应该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例1中,甲主观上以为警车来了,被迫停止杀人行为,而非自愿放弃,认定为犯罪未遂更合适。

这还只是初级阶段,司法考试不仅停留在这个阶段,看下一个例子:

例3:甲出于杀人故意,一枪打中乙的心脏并把乙推下山崖,扬长而去。到山脚却发现乙竟然还没死,本想再补一枪,但突然心生悔意,把乙送去医院抢救,乙得救。

甲本来可以再给乙一枪,但却没有这样做,主动放弃了,并成功救乙,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很多朋友应该会这样考虑。

实际上,这个例子认定为犯罪未遂更合适。这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何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的预定行为已完成,但相应的犯罪结果却没出现。甲杀乙,预定行为就是打一枪再推下山崖,这个行为已经完成了。预定行为已完成,就不可能再有犯罪中止一说了,犯罪中止只能在实行终了前。乙没死,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后来甲后悔并救乙,不影响犯罪未遂的认定,不成立犯罪中止,当然,这在量刑时可能考虑从轻。

如果你以为司法考试只到这个阶段,那你又错了,我们再看一个例子:

例4:甲丙二人合谋杀乙,经乙苦苦哀求,甲见其可怜,对丙说“饶了他吧”,丙说“你不想干给我滚,我今天非杀他不可”。甲离去,丙杀死乙。

这个例子中,丙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对甲的认定。有的朋友会认为甲成立犯罪中止,实则不然。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这是通说的观点。所以,甲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甲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阻止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两种可能:一是劝说丙放弃,丙也放弃了,则两人均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如果丙坚持杀乙,甲强行阻止丙成功,则甲成立犯罪中止,丙则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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