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问题,很多财务人员担心触碰虚开发票这个雷区,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发票购买方和付款方不一致?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发票购买方和付款方不一致(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

发票购买方和付款方不一致

  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问题,很多财务人员担心触碰虚开发票这个雷区。

  我们先看看政策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通读该文,不难发现,其实只是要求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就可以抵扣税款。但在这里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比如公司常会遇到的情况:公司的职工出差,住宿费为公司抬头的专用发票,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个人垫付。  这种情况下,虽然付款方是职工个人,但是出差的住宿费实际购买方是公司,酒店应该把发票开给公司,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可以发现,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是不一致的,这样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案是:可以抵扣。

  原因:收款方是酒店,开票方是酒店。它是符合192号文件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当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发票开给实际购买方是没有问题的,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要提醒的一点的是,为了规避自己企业的法律风险,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最好是有付款方加盖公章的代付证明,或者三方协议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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