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小鑫,37岁,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无业。
我家三口人,妻子,女儿及我本人。
我自幼上学,高中毕业后到煤矿工作,因为效益不好我辞职了,后来就自己做生意。我现在焦作市解放区租了三间房搞民宿宾馆。
2019年夏天的时候,我干送快递工作时,在网上找了个小姐,名叫“遗忘”,听口音是焦作的,我俩见面后她说她是在外地干卖淫小姐的,因为严打,回到焦作来了。我们俩互相加了微信。这个女孩的真名叫啥我到现在都不知道。
2019年夏天,我加了个QQ群,这个群人很多,有1000人左右。这个群鱼龙混杂,什么人都有,好像是个卖淫嫖娼群。有个人想找小姐,我就把遗忘的照片和手机号提供给了对方,对方相中了,就把宾馆的房间号发给了我,我就转发给遗忘,他们俩卖淫嫖娼完以后,遗忘给我转了100元钱,作为介绍费。
我干完这一回以后觉得这事能干,不用干活还能挣钱。第二天,还是在QQ群内有人问我照片和价格,我就把遗忘的照片发给这个人,对方相中后就给我说了宾馆的地址和电话,我告诉了遗忘,事完之后遗忘给我100元。
从2019年夏天到现在我已经记不清给遗忘介绍了多少次卖淫的活了,有时候每天都有,有时候隔二三天一次,每次遗忘给我的好处费从70元到150元不等。这些客人有的在自己家里,有的在宾馆里做,只要他们提供地址,遗忘就会上门服务。
到了2021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QQ群和微信群里边看到有好多嫖客都选择宾馆,但是宾馆查的严,不安全,我就想自己开个宾馆,既方便介绍的客人使用,自己还可以挣宾馆的住宿费,我就在解放区的商务楼租了三间房做起了民宿宾馆,现在还开着。之后,有些客人就会在我的宾馆里和遗忘做生意了。
到了2021年5月份,我通过微信群认识了芳芳,她也是卖淫女,我俩认识后我俩就同居了,我一直住在她租的商务楼的一个房间内。我也帮助芳芳介绍嫖客,但由于我和她姘居,还住着她租的房子,我就没有收取她的介绍费。
我认识的卖淫小姐就这二个人,一个是遗忘、一个是芳芳。我收取的介绍费根据她服务的价格不同而不同,最少70元,高的有150元,她的服务价格少的300元,多的500元或者更高,她都是通过微信给我转钱,2019年至今大概一共转有十一二万元吧。
因为我没有正经工作,没有收入,靠给他们介绍卖淫挣钱也不用费气,所以这钱就跟白捡的一样,所以我就干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小鑫通过QQ群、微信群寻找嫖客多次介绍遗忘、芳芳在焦作洗浴中心、宾馆、酒店等嫖客指定地点卖淫及在及其自营民宿宾馆处容留卖淫,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17545元。
法院认为,小鑫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六千元。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与文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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