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调整人们在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地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目前是指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42条它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野生动物的保护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调整人们在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地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目前是指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42条。它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广义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指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从历史上看,它可以散见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现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国际公约之中,可以成为专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渊源。例如,196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利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都有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条款;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看野生动物的通令》,1987年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都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门性文件。1981年我国加人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规范和协调各国野生动植物种及其衍生物进出口管理的国家公约。从发展角度来看,在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施行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属于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性的法律规范,以保障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地贯彻实施。由于我国的国情、立法条件等原因,我国制定的专门性法律往往比较原则,这就为以后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配套性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依据和空间。例如,1992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保护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野生动物是指以森林、草原等自然环境为依托而生存的,未经人工驯化的动物的总称。通常,野生动物还包括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展览等目的但未经到化的动物。野生动物具有下列特征:(1)野生性。所有的野生动物都生活在森林、草原等自然环境中,处于野生状态,没有被人类驯化。(2)复杂性。野生动物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种类繁多、生活环境多变,难以进行观察和研究,同时,野生动物的生物习性复杂,要清楚其生长状态也很困难。(3)可以驯化性。虽然野生动物处在野生状态,人类目前难以对其生存繁殖进行控制,但是通过研究野生动物的生物特征,还是可以对某些野生动物进行驯化。(4)财产性。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来满足人类自身的财产需要,如利用动物园、马戏团等满足人们的观赏需要,利用野生动物的毛、皮、肉、骨等满足医药、工农业生产等需要。人类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持续、永久利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就从法律上界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的,这同自然科学上的野生动物的概念是不同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通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形式确定的。凡是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种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反之,则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4.日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具体确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形式,确定了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另外,对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列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基本方针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到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活动。同时,国家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