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经济法律基础民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1)独立的人格;(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

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8.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现为: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因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其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撤销前依然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其他责任。

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撤销前依然是有效的,这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同。

10.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

1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追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

(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2.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13.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特征:

(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消灭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又称“诉讼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一般时效又称普通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义。一般时效期间为三年。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统称为特别时效。时效期间短于三年的,为短期时效,长于三年的为长期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4.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15.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6.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是由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的; 权利主体又称所有权人, 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主要规定了国家、集体和自然人(私人) 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其特征:

(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17.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在民法学上, 一般将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分为两种, 一是原始取得, 二是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获得所有权。包括:(1)生产(2)孳息(3)没收(4)拾得遗失物(5)添附。

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 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所有权。传来取得的主要原因有两种, 一种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因买卖、赠与等取得所有权), 另一种是法律事件(如因法定继承等获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也称所有权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

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人抛弃其所有权;(3)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5)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法学上,通常把某项财产所有权永远不再存在的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客体的灭失;而把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由他人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称为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18.债权的含义与债的发生和消灭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

(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大量、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后,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使不当得利人和受损失人之间发生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而受益的人为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5)其他根据。除上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

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债终止的原因:

(1)履行,债的履行是债的终止的最基本、最正常的原因;

(2)抵消;

(3)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混同;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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