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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话能信吗(检察官还以真相)

检察官的话能信吗

本是老实本分的村民,因一时贪念而偷盗。之后,以各种谎话逃避罪责,然而真相不会说谎,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曹东(化名)是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某村村民,他憨厚本分、勤劳朴实,闲暇之余在村上某公司拌合站做小工。通过辛勤劳动,家里的生活越来越好,大家都认为他是一个既顾家又能吃苦的老实人,也是村上勤劳致富的典型。

为了挣到更多的钱,曹东买了挖掘机、搅拌机等设备开始单干。曹东看到拌合站对面停车场放着一个挖掘机破碎锤,观察了几天后发现无人管理,他动了歪心思。

2022年2月的一天,曹东雇了一辆拖板车将近2吨重的破碎锤拖走运到一河滩内,想安装到新添置的二手挖掘机上。遇到熟人路过,曹东说是整体购买来的。

几天后,失主赵力(化名)发现破碎锤丢失,立即和工友牛君(化名)调看了拌合站门口的监控视频,了解到了被盗经过。他们找到曹东,确认安装在曹东挖掘机上的正是自己丢失的破碎锤,要求曹东归还,但曹东拒不承认是盗窃来的,赵力随即报案。

在办案民警面前,曹东如实供述了盗窃破碎锤的经过。

3月14日,办案民警再次指认现场时,曹东以破碎锤是从一名陌生人手中以3000元买来为理由,现场翻供了。曹东称做笔录时被4名民警刑讯逼供,拒不承认偷盗事实。

案件随即移送至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乔玉金仔细阅卷,对曹东翻供和提出的办案民警刑讯逼供行为展开调查取证。

经审查,2月26日第一次做讯问笔录时,曹东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办案民警不可能刑讯逼供。结合侦查阶段执法记录仪视频的完整性和视频中曹某的体貌特征、表情分析等证据材料印证,办案民警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同时,从案发到审查起诉历时近半年之久,曹东不能提供交易人信息、无法证明购买记录。排除合理怀疑,检察院确认民警第一次讯问曹东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互助县检察院认为,曹东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鉴定价值15825.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阶段,曹东及辩护律师提出,2月26日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在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下供述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承办检察官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再次调查取证,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办案民警情况说明、派出所在场民警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还办案民警清白。

今年3月23日,互助县法院采纳互助县检察院量刑建议,鉴于曹东被盗物品返还,且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曹东虽然是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中途翻供,拒不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也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情节,错失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广大群众切莫因为贪便宜而犯罪。如若犯罪,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掩盖罪行,务必如实供述事实,争取从轻从宽处罚。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张小娟 通讯员 刘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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