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逆流而上的你中高蜜的豪门婆婆立下了一个规矩“每月可以去公司会计那儿领取几万块钱的零花钱”,这一片段在网上引起热议。
网友A:会计做错了什么,这几万块钱咋做账啊?
网友B:我就单纯的问一下,拿这种钱,怎么做账?现在税务局管这么严,哪家公司敢这么干?这位霸总是街边五金店的霸总吗?
网友C:对公业务,打钱给个人,入账依据是什么?公司法人也不能说拿钱就拿钱啊,一看到这个截图,我心肌梗塞都要犯了,遇到这样的公司,姐妹儿们别干了,收拾包袱走人吧,一看就是有小金库,财务及其不专业,会把职业前途毁了的,妈哎,这个sb编剧。。
回到现实社会中,老板因为私人需求,要从企业把钱拿出来的情况也不少见。那么什么是公转私了,哪些情况下的公转私是允许的了,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公转私通俗的的讲就是单位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账户转钱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可是呢,又在第四十条补充了这么个规定: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就是这个第四十条在历史上给银行、企业财务对于“公转私”限额烙下了深深的烙印,造成了很多人印象中都以为“公转私”5万是一个临界点,超过就有危险的信号。
但是2007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中打了一个补丁,这个补丁很少人知道。
“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下面我会举例子来说明哪些情况下公转私是合法合规的。
1.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2.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3.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4.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5.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6.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7.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8.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
以上例子都有个共性,都是正常的业务,转出去的钱,有相关的成本、费用业务合理支出,有相关合同、发票等来支撑。通俗的讲就是,不做亏心事,公转私随便转。并不是电视剧网友说的那样,公转私没得那么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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